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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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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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政辦發〔2010〕14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和空港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運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運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師生及兒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公通字[2010]38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0]40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范圍是我市轄區內經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注冊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
第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是責任主體,教育部門統一管理,公安機關履行監督指導職能。
第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任務是:預防恐怖活動、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維護學校幼兒園內部的治安秩序,保障學校幼兒園師生、兒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章 標準
第五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保衛干部和專職保安人員,要合理的確定專業保安人員的數量,專門從事門衛和校園內部的巡邏、防控工作,保衛力量應當與擔負的保衛任務相適應。
第六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設置以下實體防護設施:
(一)校園四周要構筑具有防翻越功能的圍墻或柵欄;
(二)中小學幼兒園大門應當設置防沖撞設施;
。ㄈ┙淌、宿舍應當安裝制式安全門;
。ㄋ模┡潆娛摇㈠仩t房、二次供水設備、食品儲藏室、易燃易爆化學(劇毒)危險物品庫房、財務室、實驗室、計算機室、圖書館等重要部位應當加裝制式防盜門窗;
。ㄎ澹﹪乙幎ǖ钠渌嘘P實體防護設施。
第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設置以下技術防范設備:
。ㄒ唬┭匦@圍墻(柵欄)設置“周界入侵”報警設備;
。ǘ┲匾鋈肟、通道、大院、操場、教學區、宿舍區和要害部位要設置視頻監控設備;回放的圖像應能辨別人的體貌特征,錄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三)存儲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和二次供水的場所要安裝兩種以上探測原理的入侵報警系統;
。ㄋ模┐笾行蛯W校幼兒園要設置監控室,配備應急處置力量,應對突發事件;
。ㄎ澹﹪乙幎ǖ钠渌挤涝O施。
校園視頻監控系統和報警設施應當與公安機關110指揮中心和當地派出所掛接與聯網。
第八條 校園應當實行嚴格的封閉式管理,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制定并落實以下保衛工作制度,嚴格內部管理:
。ㄒ唬╅T衛、值班、巡查制度;
。ǘ┙虒W、科研場所、宿舍食堂和校車接送的安全管理制度;
。ㄈ┈F金、票據、印鑒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使用、保管制度;
(四)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ㄎ澹┲伟卜婪督逃嘤柤蔼剳椭贫。
第十條 中小學幼兒園保安人員要經專業培訓合格,才能上崗值勤,應配備通信設備、電警棍、橡膠棒、警用鋼叉、盾牌、催淚噴霧器、防割橡膠手套等自衛警械器具。
第十一條 制定和完善應急、反恐防暴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不斷提高師生心理承受能力和自防、自衛、自救的能力。
第十二條 教育、公安、住建、交通運輸、文廣新、衛生、工商、質檢等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與治安環境,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周邊設置必要的治安崗亭與報警點,實施重點治安巡邏防控,治安秩序良好;
(二)校園周邊交通警示標志與設施設置規范,校車及其司機具備資質,交通秩序良好;
(三)校園周邊無違法、違章建筑,無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ㄋ模┬@周邊200米內無影響教學秩序、學生身心健康的的娛樂場所和非法出版物;
。ㄎ澹┬@周邊飲食單位符合衛生標準,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依法及時予以取締。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三條 制定職權清楚、責任明確的校(園)長、教師、部門、重點部位負責人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形成嚴密的防控網絡。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健全保衛機構、配備專、兼職保衛干部與專職保安人員;
。ǘ┞鋵嵄Pl工作所需的經費、裝備、設備和設施;
(三)指導保衛部門制定、落實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計劃和處置突發事件預案;
。ㄋ模┨幚肀締挝粌炔堪踩Pl工作的重大問題;
。ㄎ澹┢渌麘敵袚陌踩Pl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的職責是: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落實本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查驗進入校園人員的證件并登記,禁止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入內;
。ㄈ┻M行校園內的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校園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校園內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難以制止的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采取措施保護案件、事故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組織實施校園處置突發事件預案的演練;
。┒酱俾鋵嵭@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嬲莆罩行W幼兒園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ㄈ┲贫▽W校安全工作應急預案,指導、監督各類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開展安全工作。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轄區的校園內部安全履行以下監督指導和服務職責:
。ㄒ唬┲笇@制定、完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組建保衛機構和保衛隊伍;
。ǘz查指導學校幼兒園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及時發現治安隱患,并責令限期整改;
。ㄈ﹨f助校園排查發現涉校矛盾糾紛,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形成危害;
(四)對校園內部發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報警,要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營造良好的校園周邊秩序與治安環境,依法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矙C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排除治安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ǘ┕病⒆〗ê徒煌ㄟ\輸部門應當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對接送學生的車輛進行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輛搭載往返的學生;
(三)住建、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檢查與整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違章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
(四)文廣新、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檢查與整治。重點對學校周邊的網吧、歌舞廳、洗腳屋、按摩屋、電子游戲廳、棋牌館等營業性場所的監督管理,取締非法經營。禁止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五)文廣新、公安、工商、住建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l生、工商、住建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保衛職責,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對不依法履行校園安全保衛管理職責的單位或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不執行安全保衛標準,不履行安全保衛職責,對重大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主管的教育部門和監管的公安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罰款或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保衛機構、配備專、兼職保衛干部與專職保安人員的;
。ǘ┪窗礃藴试O置實體防護設施和技術防范設備的;
。ㄈ┪匆罁䴓藴式o保衛人員配備通訊設備和防護器械的;
(四)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ㄎ澹┪唇W校主要負責人、教師、部門、重要部位負責人治安保衛責任制的;
。┪粗贫▋炔恐伟餐话l事件處置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