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煤礦及非煤礦山礦業權審批制度的通知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煤礦及非煤礦山礦業權審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煤礦及非煤礦山礦業權審批制度的通知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煤礦及非煤礦山礦業權審批制度的通知
運政辦發〔2010〕1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各有關企業:
現將《運城市煤礦及非煤礦山礦業權審批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運城市煤礦及非煤礦山礦業權審批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礦業權指探礦權和采礦權。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礦業權必須符合省、市、縣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要求。應在鼓勵勘查、開采區內設置,原則上不得在限制勘查、開采區內設置。
第二條 礦業權的申報、初審或出讓應遵循國家對礦業權審批權限的規定,不得超越權限實施。
第三條 市本級新設采礦權事先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采礦權出讓審批委員會負責。審批委員會由分管地質礦產業務的副局長任主任、紀檢組長任副主任,成員包括開發儲量、地勘環境、規劃利用、執法監察、計劃財務等科室負責人。采礦權出讓原則上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第四條 新設礦業權出讓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采礦權價款應由有采礦權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或按運城市人民政府確認并公布實施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采礦權價款標準執行。
第六條 采礦權出讓審批委員會核準市國土資源部門職權范圍內出讓的采礦權,確定出讓方式、出讓程序等相關事宜;負責審查批準公開出讓的采礦權評估價款結果并確認出讓底價、繳納方式等。采礦權出讓的實施方案應經集體會審通過后實施。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審批監督委員會負責對采礦權出讓審批事項進行監督。
第八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采礦權過程中,競買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國土資源部門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罰。
第九條 采礦權競得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繳清采礦權出讓價款,并在限定時間內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申領《采礦許可證》。
第十條 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之處按礦業權出讓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即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