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評價〔2010〕175號
自國資委動員部署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以來,各中央企業迅速行動,周密組織,廣泛動員,深入自查,認真自糾,并對存在管理隱患的資金(資產)進行排查,著手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國資委決定從2010年11月10日起轉入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重點檢查階段。為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配合做好重點檢查工作,確保重點檢查扎實有序開展
開展重點檢查是“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國資委決定從2010年11月中旬開始組織檢查組對部分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重點檢查。開展重點檢查的主要目的是進一步檢查核實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的全面性和上報自查自糾結果的真實性,督促企業徹底消除“小金庫”問題,加強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確保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重點檢查對象主要根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的檢查比例、檢查范圍和企業前階段的自查自糾工作情況進行確定。被列入重點檢查范圍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重點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做好配合檢查工作。對于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將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從重從嚴處理;對于被查發現自查自糾工作“走過場”甚至瞞報的,將按照中央要求“推倒重來”,并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人的責任。
二、繼續深入領會“小金庫”專項治理政策,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回頭看”活動
“小金庫”問題是反腐倡廉建設中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之一。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順應人民群眾期待,回應社會關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從前一階段“小金庫”專項治理自查自糾工作情況看,仍有少數中央企業重視程度不夠,對政策理解不透,宣傳發動不到位,部分子企業仍然存在僥幸心理,自查自糾不徹底。因此,各中央企業要進一步深入領會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繼續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中央確定的“依法依紀,寬嚴相濟”的原則和“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的處理政策深入人心,打消各級子企業的僥幸心理,徹底暴露本企業的“小金庫”問題。無論是否列入重點檢查范圍,各中央企業均要組織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自查自糾“回頭看”活動,進一步鞏固和擴大自查自糾工作成果。在 “回頭看”活動中,要認真分析各級子企業上報的自查自糾結果,重點關注“零申報”和內部重點檢查“零問題”、基礎管理薄弱的企業和單位,以及容易出現“小金庫”的業務環節和重點部位。在“回頭看”活動中,企業主動補充申報的“小金庫”仍按照自查自糾政策從輕從寬處理。各中央企業應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將本企業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回頭看”活動情況書面形式報送國資委治理辦。
三、加大問題整改落實力度,做好專項治理工作總結
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實施辦法》和《關于開展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0]107號)要求,高度重視問題整改工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整改工作力度,確保整改到位,防止“查而不糾”和前清后亂。對自查發現的“小金庫”,在認真核實余額的基礎上,及時納入單位規定賬簿核算,規范進行財務、稅務處理;對于小團體私分、挪用的“小金庫”要及時予以追回;對自查上報的“小金庫”要按照自查自糾有關處理原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必要處理。同時,深入分析本企業產生“小金庫”的原因,查找容易出現“小金庫”的薄弱環節,及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于確屬客觀原因無法在短期內整改到位的問題,要及時向國資委反映情況、說明原因,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各中央企業要認真總結“小金庫”專項治理自查自糾工作的主要做法與經驗、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小金庫”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并研究提出建立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的主要措施。各中央企業要將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進行總結,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報國資委治理辦。另外,各中央企業要抓緊整理本企業的“小金庫”典型案例,并利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增強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和員工的責任意識與法紀觀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線。請各中央企業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將3-5個典型案例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報國資委治理辦。
四、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本次專項治理工作,暴露了企業“小金庫”存在的各種形式,揭示了企業存在“小金庫”的根源,清理排查了企業各類特殊管理資金(資產)存在的管理隱患,梳理了各項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本質上是一次財務大檢查。各中央企業要針對專項治理工作暴露出來的問題,按照“標本兼治、堵疏結合、懲防并舉、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化改革發展,強化經營管理,綜合采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全面預算管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資金資產管理、完善職務消費制度、加快財務業務信息化進程、加強警示教育、細化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處理處罰措施等手段,切實建立健全“小金庫”綜合治理體系,形成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消除“小金庫”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資金來源。國資委將在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結束后的三年內,將把“小金庫”檢查作為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監事會監督和紀檢監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以后新發現的“小金庫”,無論何時設立,均視為新設“小金庫”行為,按照《實施辦法》和《通知》規定從重從嚴處理,同時國資委將進一步細化違規設立和使用“小金庫”處理處罰辦法,確保責任處理到位。各中央企業也要將防治“小金庫”列為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和其他內部檢查工作的重要內容,并長期保留“小金庫”舉報電話、舉報郵箱,實現“小金庫”防治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