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規范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規范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規范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規范的通知
安監總政法〔2010〕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規范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從業行為,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進一步發揮安全生產培訓在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中的支撐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對于違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規范》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行處罰。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規范
一、為規范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從業行為,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進一步發揮安全生產培訓在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中的支撐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規范。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培訓機構從業行為的規范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范。
三、培訓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守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原則,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四、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1.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明確培訓的對象、要求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2.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培訓。
3.按照成人培訓特點,開展安全培訓需求分析和培訓設計,組織實施培訓質量評估,強化培訓過程管理。
4.制定嚴格的培訓教育計劃,合理設置課程,培訓時間安排符合課程設置的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教育計劃要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5.聘請經專門培訓合格的專職教師,或者具有豐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知識和培訓教育經驗的兼職教師授課;組織學員對講課教師進行教育質量評定,淘汰不合格的教師。
6.加強培訓期間對學員的管理和考核,完整記錄每名學員的培訓情況;加強培訓檔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五、 培訓機構在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2.擅自變更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培訓大綱進行培訓;
3.聘請不合格的教師進行培訓;
4.提供虛假培訓記錄;
5.變更已經確定的培訓教育計劃,減少培訓內容和時間;
6.超出資質證書確認的業務范圍從事培訓工作;
7.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培訓機構;
8.轉包安全培訓項目;
9.實施被取締的各種亂收費行為。
六、 對違反上述規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沒有明確規定進行處罰的,將其作為培訓機構資質考核的重要內容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