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預算執行細化管理后調整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的通知
關于預算執行細化管理后調整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預算執行細化管理后調整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的通知
關于預算執行細化管理后調整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的通知
財辦庫[2010]29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財務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財務部門,各武警部隊財務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行裝局,高檢院計財局,有關人民團體財務部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財務部門:
為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做好中央單位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明細統計和核算工作,準確反映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的核批、動用情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0]7號)、《財政部關于深化2010年中央預算單位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57號)、《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總預算會計部分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0]25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財政部對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批環節涉及的報表作了調整。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表調整
中央單位申報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不再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庫[2003]125號)和《財政部關于中央單位2009年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83號)規定填報《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實施單位年終預算結余資金申報核定表》、《政府性基金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定表》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定表》,改為按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分別填報《XXXX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當年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以下簡稱《當年核批表》,附件1)、《XXXX年以前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累計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以下簡稱《以前年度核批表》,附件2)和《XXXX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匯總申報核批表》(以下簡稱《匯總核批表》,附件3)。
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調整后,中央基層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財庫[2003]125號文件和本通知的規定,分別填報《當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匯總核批表》,由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后報財政部。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將按照《當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匯總核批表》批復確認中央單位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財政部(國庫司)將依據批復確認的《當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匯總核批表》進行結余指標恢復及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
二、報表填寫有關要求
(一)《當年核批表》反映預算單位XXXX年度當年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申報核批情況。其中“單位申請數”及“財政核批數”均為XXXX年度當年結余資金數;“核批收回及調整情況”指在XXXX年度年終核批階段對當年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收回及調整情況;“收回”指調減預算單位結余資金并收回財政總預算的情況;“調整”指調整預算單位結余資金的預算科目或將結余資金在不同預算單位間調劑的情況。預算單位填報本表時,應當使用XXXX年度預算科目(支出功能分類科目,按類、款、項填寫,下同)。
(二)《以前年度核批表》反映預算單位XXXX年以前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累計結余資金的調整使用及申報核批情況。其中,“XXXX年度對以前年度累計結余資金收回及調整情況”指在XXXX年度年初部門預算編制時和預算執行中對以前年度累計結余資金收回及調整情況;“單位申請數”及“財政核批數”不包括XXXX年度當年結余資金數;“核批收回及調整情況”指在XXXX年度年終核批階段對以前年度累計結余資金收回及調整情況。預算單位填報本表時,應當使用XXXX年度預算科目。
(三)《匯總核批表》反映預算單位XXXX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按(XXXX+1)年度預算科目匯總申報核批情況。預算單位填報本表時,應當使用(XXXX+1)年度預算科目。
(四)《當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匯總核批表》均應區分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成表,分別反映各自結余資金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余資金報表,應當使用“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取代“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填寫,其他口徑不變。
(五)預算單位填報《當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匯總核批表》時,對2009年度以前(含2009年)形成的結余資金,應當按預算科目填報。對2009年度以后形成的結余資金,實行預算執行細化試點的單位,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按預算科目和項目填報;未實行預算執行細化試點單位,對財政直接支付資金應當按預算科目和項目填報,對財政授權支付資金應當按預算科目填報。
(六)預算單位填報《當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匯總核批表》,以及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批復時,應當確保報表數據符合以下勾稽關系:《匯總核批表》中總計行第10列“XXXX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當年結余資金核批數合計”等于《當年核批表》中總計行第14列“財政核批數合計”;《匯總核批表》中總計行第15列“XXXX年以前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累計結余資金核批數合計”等于《以前年度核批表》中總計行第17列“財政核批數合計”;《以前年度核批表》中第5列“(XXXX-1)年度已核批結余資金累計數”等于上年度《匯總核批表》中第5列“XXXX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匯總核批數”。
三.其他事項
(一)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核批程序和時間要求仍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二)與結余資金申報核批報表相關的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數據等,依據上述報表口徑作相應調整。
(三)對收回財政總預算的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及國庫司)在進行指標和用款計劃登錄時,將調減“上年結余”指標,而非“當年預算”指標。
(四)單位申請數與國庫集中支付實際結余數相比有變動的,中央單位應當在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申報文件中就變動金額和原因逐項作出說明。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XXXX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當年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
2.XXXX年以前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累計結余資金
申報核批表
3. XXXX年度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匯總申報核批表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下載:
附表.xls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0252178540761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