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出版物網絡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
關于促進出版物網絡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
關于促進出版物網絡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
關于促進出版物網絡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
新出字〔2010〕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為促進出版物網絡發行的持續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出版物網絡發行行為,現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3號)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過網絡發行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以下簡稱網絡發行)作為出版物發行的新方式,以其交易成本低、流通效率高、銷售范圍廣、服務方便等優勢受到了社會和消費者的認可與歡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通過網絡依法銷售各種內容健康的出版物,并實施積極的扶植政策,促進網絡發行的健康發展。
網絡書店的設立,不受當地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規劃的數量限制。
二、建立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網絡書店,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出版物發行,或者以其他形式通過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均須依照《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三、從事網絡發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通過網絡從事出版物零售的單位,應符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其中,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二)申請通過網絡從事出版物批發的企業,應符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其中,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三)申請通過網絡從事出版物總發行的企業,參照《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六條相關條款,并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四)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連鎖經營企業、零售單位和已經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音像制品批發企業、連鎖經營企業、零售單位在批準經營范圍內開展網絡發行,應自開展網絡發行30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后加注“網絡發行”字樣。
(五)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開展網絡發行按照《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外商投資音像制品分銷企業開展網絡發行按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四、經批準從事網絡發行的企業和單位,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后加注“網絡發行”字樣,同時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人應自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30日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五、從事網絡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通過網絡發布的出版物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做虛假宣傳。
六、不得通過網絡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
(三)侵犯知識產權的出版物;
(四)未經批準進口的出版物。
(五)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七、從事網絡發行的企業和單位,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并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管理與年度核驗。
八、建立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確保注冊姓名和地址的真實性。
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經營證照核查制度。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并留存證照復印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違禁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九、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在國內正式運營且至今仍從事網絡發行的,應于2011年1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規范經營活動。逾期未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而仍從事網絡發行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依法取締,并提交公安、工商、電信主管部門關閉違法網站。
對違反規定擅自設立網絡書店或者擅自從事網絡發行的,將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予以處罰。
對違反規定發行非法出版物和違禁出版物的,將依照《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有關條款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十、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強對轄區內網絡發行的管理,引導相關企業和個人依法辦理注冊登記、守法經營,促進網絡發行的健康發展。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