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的通知
關于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
關于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的通知
關于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的通知
環辦[2010]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為了落實《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規范托運人和承運人行為,提高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水平,現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啟運前輻射監測
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在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實施前,暫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輻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輻射監測任務。托運人應按照《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1號)辦理輻射監測備案手續。
托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對貨包、外包裝或貨物集裝箱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并編制監測報告存檔備查。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托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負責轄區內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應當在每次啟運前進行現場檢查;對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抽查,原則上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三、放射性物品啟運前的監督檢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運輸容器及放射性內容物:檢查運輸容器的日常維護和維修紀錄、定期安全評價紀錄(限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編碼(限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等,確保運輸容器及內容物均符合設計的要求。
(二)輻射監測,包括監測儀器狀態、人員資質、監測活動情況以及監測記錄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應對放射性物品運輸輻射監測記錄進行抽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監督性監測。監督性監測不得收費。
(三)運輸指數、臨界安全指數(限易裂變材料)和輻射水平的限值。
(四)標記、標志和標牌。
。ㄎ澹┻\輸說明書,包括特殊的裝卸作業要求、安全防護指南、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物理化學形態、危害風險以及必要的運輸路線的指示等。
(六)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
。ㄆ撸└鞣N證書的持有,例如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和備案證明、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設計批準書等。
(八)抽查直接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工作人員的運輸安全和應急響應知識的培訓和考核情況。
。ň牛┏椴橹苯訌氖路派湫晕锲愤\輸的工作人員的輻射防護管理情況。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應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按程序辦理輻射監測備案手續,履行通報途經地和抵達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的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應將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納入本地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中。
放射性物品運輸途經地和抵達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一般不在中途攔截檢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