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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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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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法的通知
濟政辦發〔2010〕7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濟南市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著名商標認定保護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工作,按照自愿申請,公開、公平、公正認定,依法保護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任主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經濟、法律、科技方面專家任委員的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負責著名商標認定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局及其各分局負責著名商標保護工作。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商標權屬無爭議且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2年依法使用;
(三)商標所指商品在本市同類商品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四)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五)商標所有人建立了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近3年未發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其它嚴重違法經營的行為。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濟南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資質、許可證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變更、續展、轉讓等證明復印件;
(四)帶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五)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的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及同行業排序證明;
(六)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情況;
(七)商標管理制度及其措施;
(八)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廣告發布情況及證明材料;
(九)商標所指商品獲獎證明及該商品的質檢報告;
(十)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接受申請材料20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期間,應在本市媒體公布著名商標受理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或委托有關機構調查。
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條 著名商標每年度認定1次,由認定委員會會議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由認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著名商標認定的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認定的,應予回避。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著名商標,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本市新聞媒體發布認定公告,授權市工商局頒發證書、牌匾。未予認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于申請認定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認定:
(一)宣傳力度大,受眾廣的商標;
(二)在較多國家(地區)注冊或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量較大的商品使用的商標;
(四)“老字號”企業長期使用的商標;
(五)高新技術產品、節能減排產品、自主創新產品使用的商標;
(六)“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使用的商標;
(七)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使用的商標;
(八)注冊商標被侵權嚴重,需重點保護的商標。
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滿需要續展的,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續展申請。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予以確認并公告。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五條 市工商局優先推薦著名商標參加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依法使用和管理著名商標,保證商品質量,自覺維護著名商標聲譽。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使用“濟南市著名商標”字樣及其標志。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轉讓該商標。受讓人受讓該商標后,需要繼續作為著名商標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等注冊事項,或者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簽訂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市工商局備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程序撤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的;
(二)超越著名商標核定使用范圍使用的;
(三)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
(四)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或者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未到市工商局備案的;
(五)其他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撤銷著名商標的,自撤銷之日起,該商標3年內不得申請著名商標。
第二十一條 市工商局及其分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他人申請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登記,可能對著名商標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市工商局及其分局不予登記。企業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受到侵權的,市工商局及其分局應當依法協助維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