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居民家庭或個人自用電梯除外。
第三條市、區(市)及青島高新區、青島保稅港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監管、規劃、建設、房產、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青島高新區、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電梯的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其主要負責人對有關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七條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電梯節能技術,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制度。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影響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章電梯生產與銷售
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制造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等資料,并保證所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對其銷售電梯的合法性負責,禁止銷售無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或者淘汰、報廢的電梯。
銷售電梯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有關售后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在施工前依照有關規定告知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對電梯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電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真實、準確填寫相關記錄、自檢報告等。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電梯設置與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
第十八條住宅(含商住兩用,下同)建設項目七層以上或者入戶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十六米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梯。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安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購置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
第二十二條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其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一個月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電梯報廢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開始停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實行物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對不按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電梯運行費用于相關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以及電梯檢驗等費用。電梯運行費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可以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不得挪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電梯張貼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并采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管理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六)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國家有關電梯使用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及時提出電梯定期檢驗申請;
(三)妥善保管電梯層門、機房及電源鑰匙等;
(四)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三十條使用電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取強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毀壞電梯及設施、標志;
(四)在電梯內吸煙、打鬧、蹦跳;
(五)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六)其他違反電梯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對使用住宅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四章電梯維護保養與應急救援
第三十二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負責電梯維護保養,并簽訂委托合同。
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應當參照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條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并到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維護保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文件資料檔案,對負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十五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制定電梯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并做好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并安排相應的電梯應急救援值班人員,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實施現場救援。
第三十八條住宅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應當報廢。
第三十九條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維修的,其費用應當由業主共同承擔,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維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維修資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發生電梯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電梯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住宅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二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四十三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國家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證書;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還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五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逾期十五個工作日內或者收到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鑒定。
第四十六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四十八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的,有關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電梯未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有關售后服務事項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未記錄保存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新安裝電梯沒有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責任者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使用電梯運行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公布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勸阻。違反有關規定使用電梯,造成電梯損壞或者相關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活動,未按照本辦法到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未報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未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的;
(四)未安排相應的電梯應急救援值班人員的。
第五十八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履行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
第六十條電梯的具體類別和品種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