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棗莊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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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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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政辦發[2010]109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棗莊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棗莊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工傷保險保障水平,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魯人社發[2010]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行業務管理“六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三條 市級統籌基金管理堅持“收支兩條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分級負責”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建立工傷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工傷保險工作納入市政府目標任務考核體系,年末對工傷保險工作進行全面考核。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仍是工傷保險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農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未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傷政策覆蓋范圍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工傷保險。
第六條 凡屬統籌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都應依法履行工傷保險參保義務,并及時按行業風險分類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章 工傷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 征收計劃。工傷保險費年度征收計劃,年初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下達的擴面、征收目標任務,結合各區(市)參保單位、人員情況分解后分別下達各區(市)。
第八條 參保繳費。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參保登記、人員變動、基金征繳工作。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屬及以上駐棗單位的參保登記、人員變動、基金征繳工作。
第九條 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其中職工個人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高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繳費基數。
事業單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和民間非營利組織職工,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未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傷政策覆蓋范圍的人員,按核定的檔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 繳費費率。根據行業類別,依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確定各類用人單位相應的繳費費率,一類行業費率為0.5%、二類行業費率為1%、三類行業費率為2%。
第十一條 浮動費率。 工傷保險在不同行業類別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率、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每兩年浮動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浮動費率的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由市級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市級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統一匯總各區(市)編制的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區(市)財政部門將基金收入按月上解市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市財政部門按計劃撥付各區(市)財政專戶,再由各區(市)財政專戶撥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支出總額與征繳任務完成情況掛鉤的辦法。征繳計劃根據已參保人數和擴面計劃確定,支出計劃根據上年度支出情況并考慮當年經濟形勢綜合確定。對未完成征繳計劃導致出現的收支差額,各區(市)自行籌資解決。
第十六條 完善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10%提取本年度的工傷保險儲備金,提取的儲備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
第十七條 根據上年度各級經辦機構月平均工傷待遇實際支付水平,核定3個月的工傷待遇支付備用金。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賬戶始終預留可供發放3個月的備用金。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備用金定額的,各區(市)向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十八條 市級統籌前各區(市)歷年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部門審計確認,暫留存當地工傷保險財政專戶,由各區(市)管理,用于彌補基金缺口。動用結余基金,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審核批準,結余基金逐步上解市級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職工工傷認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委托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在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進行案件受理、調查取證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工傷事故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承擔日常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章 工傷待遇支出
第二十二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逐步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和發布,待遇審核與支付由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七章 工傷職工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全市工傷職工醫療服務管理按照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的統一的協議管理、待遇審核管理、檔案管理、系統管理等業務流程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除搶救需要外,應當在就近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治。
第二十六條 因工傷病情和醫療條件所限、需轉往上一級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當由負責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辦理轉院手續。工傷職工在市外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入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八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實行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監督與稽查相結合。
第二十八條 各區(市)要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加大擴面和征繳力度,確保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第二十九條 各區(市)要加強工傷保險業務經辦信息網絡化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全面提升信息網絡化管理水平。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各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實行聯網管理,使用統一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工傷保險數據集中到市級數據中心,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 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推進內控制度建設,規范基金管理行為,確保基金安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級此前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