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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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棗政發[2010]46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現將《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相關工程建設,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包括滕州市)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前出售,由購房人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房價款(含商品房按揭貸款)。
第四條 棗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稱監管部門),市城建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全市(不包括滕州市)范圍內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滕州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只能用于購買本工程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支付工程建設的施工進度款、繳納法定稅費等工程建設費用。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可按項目分期規模或項目全部,在銀行分別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采取封閉式管理模式。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與預售資金開戶銀行和監管機構簽訂《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各商業銀行均可設立監管賬戶,但每個獨立項目只能設立一個監管賬戶。
第八條 建立監管賬戶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項目工程建設投資費用總計劃表、工程建設費用支出表、擬預售項目工程清單等相關審批手續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監管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為其開具《建立監管賬戶通知書》;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持《建立監管賬戶通知書》以及開立監管賬戶需要的其他資料,到開戶銀行建立監管賬戶;
(四)開戶銀行對符合條件的應即時建立監管賬戶。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額存入監管賬戶,不得自行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更不得以集資、借款、會員費等形式變相向購房人預售商品房,逃避資金監管。
第十條 開戶銀行應按《棗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要求對商品房預售資金進行監管。未開立監管賬戶的銀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
購房人采取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將購房貸款發放到相應的監管賬戶上。銀行為預售人提供項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貸款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報給監管機構。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證明等資料,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監管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
(三)開戶銀行憑《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預售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 在監管賬戶中累計到賬的商品房預售資金超出該監管項目工程預算總額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其超出部分用于歸還貸款或調作他用。
第十三條 監管機構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情況可隨時進行查詢。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監管賬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完畢;
(二)經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確認已進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三)預售資金已按規定轉存物業質量保修金,或已購買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監管機構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項目,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銀行,終止對專用賬戶資金的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開設監管賬戶,騙取工程建設資金或不將預售資金打入銀行指定賬戶的,一經查實,將依法從嚴處罰。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同時將其行為記入企業的信用檔案和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監理單位提供虛假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證明,造成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超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而影響工程按期竣工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銀行因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等規定,造成工程無法竣工等后果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由棗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