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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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辦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辦法的通知
威政發〔2010〕4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威海市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標準化戰略,充分發揮標準化在自主創新、產業競爭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技術支撐作用,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積極開展標準化工作,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主持或參與制定、修訂標準及取得其他標準化工作成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三條 按照標準化戰略實施情況,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主持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對主持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按照主持制定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對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按照主持制定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對參與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按照主持修訂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五)對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及工作組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六)對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及工作組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七)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或試點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八)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同一個單位每年所獲標準化獎勵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 對申請標準化獎勵資金的認定依據是:
(一)主持或參與制定、修訂標準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且申請獎勵時間與標準正式發布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
主持制定、修訂標準的單位是指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和標準文本“前言”中的負責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參與制定、修訂標準的單位是指標準文本“前言”中除負責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
(二)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及工作組工作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標準化管理部門發布的公告;
(三)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或試點項目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標準化管理部門批準確認的文件和證書;
(四)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認定依據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表彰文件。
第五條 標準化獎勵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對注冊地在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業新區(以下簡稱各區)的企業的獎勵資金由市與各區財政按1:1的比例分擔,對注冊地在榮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以下簡稱各縣級市)的企業的獎勵資金由市與各縣級市財政按1:4的比例分擔;對市級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對各區和各縣級市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獎勵資金分別由各區和各縣級市財政負擔。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用于開展標準化工作及相關的技術研究和開發工作。
第六條 申請標準化獎勵資金的單位應于每年的3月底前持有效證明材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于6月底前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對受理的獎勵申請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提出獎勵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兌現獎勵資金。
第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獲得獎勵的單位應當在獎勵資金撥付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獎勵項目的績效評價報告。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