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
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
《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7月12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趙效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熱能源消耗,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根據《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用戶用熱量的計量。
第三條 從事民用建筑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供熱企業、熱用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筑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供熱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全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供熱計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建筑和進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應當按照規定分戶獨立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實行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
凡已達到供熱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法實行按熱計量收費。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試點,探索一部制收費的管理模式,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IC卡熱量表,實行IC卡繳費。
第六條 供熱企業是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供熱計量的目標積極推進供熱計量工作。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熱計量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的設計,并對設計質量全面負責。
第八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供熱計量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九條 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購置安裝合同,由供熱企業負責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購置、安裝、維護管理等。
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購置安裝合同應當包含供熱計量裝置、溫控裝置的型號,供熱企業購置、安裝、維護管理責任,有關購置、安裝費用的計算、支付等內容。
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購置、安裝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一并交給供熱企業,納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供熱計量裝置、溫控裝置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收取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并監督規定的實施情況,防止供熱企業利用壟斷地位亂收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和與供熱企業簽訂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購置安裝合同,書面報工程所在地供熱管理機構備案。
供熱管理機構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和與供熱企業簽訂的供熱計量設施安裝合同進行審查,對違反國家供熱計量有關規定的,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施工進度要求,及時采購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安裝供熱計量設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程、設計文件對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供熱企業不按照標準、規程和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質量的全過程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供熱采暖系統分部(分項)工程計劃施工7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填寫包含供熱分戶計量內容的《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施工檢查表》,報工程所在地供熱管理機構。供熱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檢查表后5日內提出檢查計劃,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工程項目施工中,供熱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檢查計劃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標準規定要求的要責令整改。
工程項目節能建筑認定應當包括供熱計量工程內容。供熱計量工程不合格的,不能認定為節能建筑,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供熱企業不予并網供熱。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等有關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既有建筑供熱計量
第十九條 既有建筑應當按有關要求完成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后,實施熱計量收費。
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包括:建筑物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采暖系統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室外供熱管網節能、平衡及熱計量改造。
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加強對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補助。
第二十條 在建筑圍護結構進行節能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室內供熱計量改造。
對于圍護結構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進行供熱采暖系統熱計量改造。
熱源、熱網、熱力站等設施供熱計量改造也應當同步進行。
第二十一條 進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購置安裝合同,由供熱企業負責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購置、安裝、維護管理等。
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購置安裝合同的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并組織有關專家及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改造后的節能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供熱企業應當加大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力度。對供熱管網、熱力站等按照供熱計量的要求進行系統節能和供熱計量改造,具備供熱計量收費的條件,達到供熱系統節能效果。
第四章 供熱計量設施購置、安裝、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采購已納入《山東省供熱計量產品推薦目錄》,并取得《山東省供熱計量產品推薦證書》且在供熱管理機構備案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熱企業采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
第二十五條 供熱企業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約定的保修保換年限,供熱計量裝置應當不低于9年,溫控裝置應當不低于15年,并終生維修。
第二十六條 供熱計量器具銷售單位應當持《山東省供熱計量產品推薦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產品型式鑒定證書》、《稅務登記證》及《授權代理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市供熱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市供熱管理機構應當對備案的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對產品質量或者售后服務差的產品,通報供熱企業,禁止采購該產品。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購置、安裝的供熱計量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維護管理,維修費用按照與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銷售單位簽訂的合同解決。
購置、安裝程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供熱計量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熱用戶可以委托供熱企業對其所有的供熱計量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有關維修養護費用由雙方協商。
第二十八條 供熱設施中使用的供熱計量器具應當經過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在使用過程中,熱用戶或者供熱企業對供熱計量器具的準確性產生異議,可以提出申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申請人墊付。
經檢定,供熱計量器具合格,則檢定費由申請人承擔,熱費按當前耗熱量進行結算。若熱量表的準確性不符合規定,檢定費由供熱企業墊付,供熱企業根據與供熱計量器具銷售單位的合同約定另行處理,供熱企業以修正后的熱量表數值為準重新核算熱費,按規定實行多退少補。
第二十九條 熱量表發生故障時,故障之前的計量熱費按熱表讀數收取,發生故障期間的熱費按建筑面積收費熱價計費,熱量表修復后繼續按熱量表讀數計費。
熱量表系熱用戶人為損壞的,本采暖期該熱用戶按建筑面積收費熱價計費。
第三十條 供熱企業工作人員在對供用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室溫檢測等工作時,應當出示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計量設施。
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的,應當經供熱企業同意后,由供熱企業聘請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施工,相關費用由要求改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章 供熱系統運行與計量收費
第三十二條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計量的要求,對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并實施供熱計量管理。
供熱企業應當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統計工作,并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 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設計能耗指標以及供熱系統的能源利用率,對各單位能源消耗進行監管,對供熱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供熱計量戶籍熱費管理系統,建立用戶個人賬戶檔案,實現個人賬戶熱費網絡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供熱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中應當包含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管理、維護、更換及供熱價格、收費方式、糾紛處理等內容。
供熱企業應當將住宅計量供用熱合同格式文本報供熱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供熱企業應當以分戶安裝的戶用熱量表作為熱量結算點,直接進行分戶熱計量收費。
暫不具備分戶安裝戶用熱量表條件的,應當在樓棟或者小區熱力站安裝熱量表作為熱量結算點,熱計量收費采取用戶熱分攤的方法確定。
第三十七條 熱計量收費實行兩部制熱費,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兩部分構成,基本熱費占總熱費的30-60%。
第三十八條 在兼顧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兩部制熱費的具體價格。
制定和調整熱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用戶和供熱企業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采取措施減少對低收入用戶用熱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集中供熱開始前,熱用戶應當預交按建筑面積收費熱價計算的熱費,供熱結束后按兩部制熱價收費辦法進行結算。
按兩部制熱價結算熱費,低于按建筑面積計算熱費時,供熱企業應當向熱用戶退還差價;高于按建筑面積計算熱費時,執行按建筑面積收費熱價,但未進行節能改造或者達不到50%節能設計標準的非居住建筑,應當按實際用熱量計費。
第四十條 供熱企業應當將用戶預繳熱費的20%存入專門的銀行賬戶,作為可能產生的退還熱費差價的保證金。
供熱管理機構、供熱企業和銀行應當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在當期熱費差價全部清算前,不得將該資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建筑和進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分戶獨立安裝供熱計量裝置、溫控裝置;
(二)明示或者暗示供熱企業采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
(三)組織驗收供熱計量工程時未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將沒有安裝或沒有正確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在新建建筑和進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中,未按照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設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程、設計文件對供熱計量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選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
(二)未按工程項目施工進度要求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溫控裝置的;
(三)未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安裝供熱計量設施,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熱費,是指按建筑面積收費熱價計算的熱費,按其在兩部制熱費中所占比例折算出的熱費。
本辦法所稱計量熱費,是指按計量熱價計算的熱費,按其在兩部制熱費中所占比例折算出的熱費。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推動民用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加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