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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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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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政辦發〔2010〕51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產業區
管委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臨沂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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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城市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山東
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
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
生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蘭山區、河東區、羅莊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
監督考核,并根據相關規定獎懲;負責對各縣、臨港產業區城
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
衛生管理工作,對轄區辦事處、鎮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進行監督考核,并根據相關規定獎懲。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
理工作,并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
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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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
地實際,編制臨沂市城鎮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
施。
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
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
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
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區由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下
列規定進行劃分: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
及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處理場、糞便處理場建設運行維護
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
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
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
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
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
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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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責任區具
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并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
書。
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城鎮容貌和
環境衛生工作,保證責任區內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符合臨沂市
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和臨沂市城鎮容貌標準。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鎮容貌和環境
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
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
個人,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鎮容貌管理
第七條 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
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報經規劃和城市管理
部門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
搭建鴿舍、棚屋。
第八條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
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
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并按照當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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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九條 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
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
筑物外墻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
等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沿街門店應保持臨街門窗整潔、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線外
不得張貼其它即時貼廣告、宣傳品等。
第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
前,應當選用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
界;既有的封閉式實體圍墻應實施拆墻透綠。
第十一條 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
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
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城市主
要道路增加灑水頻次,減少道路粉塵污染,提高城市環境空氣
質量。
第十二條 在城鎮道路上設置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
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由產權單位
或者管理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縣、區應當建立城鎮道路設施綜合巡查制度,對城鎮道路
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實施統一巡查。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
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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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未及時補裝、更換或者正位的,
應當采取避險措施;因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責任造成他人
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禁止非法收購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
設施。
第十三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
道路,嚴禁從事擺攤設點、洗車、修車、設置集貿市場等非交
通活動。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警等部門編制臨沂市城鎮
道路攤點設置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舉、方便市民、整
潔有序、規范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
允許設置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
作出規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失業職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根據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
申請在城鎮道路上設置攤點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
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
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
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
保證門前衛生整潔。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亂扯亂掛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五條 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置線桿的產權單位應
當按照道路改造標準同步進行線路改造,并自線路改造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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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30 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十六條 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
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
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采取覆蓋、密閉措
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十七條 城鎮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
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開挖城鎮
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
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
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即時清理。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回
收場所整潔,對存儲場所采取硬質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亂
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
定:
(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
(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采取防塵措施;
(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
(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占用城鎮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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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
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
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根據《臨沂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和臨沂市城鎮容貌標準的規定設置,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
實施,做到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
遮擋、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
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置單位或個
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
或者拆除。
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第二十一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
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
資料,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置者應當依據城市管理部門要求
臨時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堅持“堅固、小型、精美”
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物屋頂不宜設置大型廣告設施,三層及以下
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廣告設施;在建筑物屋頂設置廣告設
施時,應嚴格控制廣告設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
(二)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
序,且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應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
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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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牌廣告應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
其牌面高度宜控制在1.2 米以下,外伸不超過40 厘米,同一建
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風格相近的招牌廣告上下邊緣高度一致;
(四)設置路名牌、候車亭、電話亭等公用設施同時附帶
設置戶外廣告的,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與街景協調,并保
持整潔、完好;
(五)設置各類電子屏、電子燈箱不得影響交通信號標示;
(六)車載廣告色彩應協調,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
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第二十三條 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
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
置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的期
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后及時撤除。
第二十四條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
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或者刻畫。
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
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涂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
即進行清理。
嚴禁在學校周邊、城市道路、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
所散發廣告傳單等宣傳品。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居
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供有關組織和居民免
費發布便民信息,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鎮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路燈亮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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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公共場所等,應當按
照城鎮照明專業規劃的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章 城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總體
規劃,組織編制環境衛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建
設計劃,制定環境衛生建設定額指標。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衛生設
施的建設標準、定額標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業
規劃和設施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
箱、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環境衛生
作業人員工作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在組織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優先完成對環境衛生設施
的批準定點。納入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項目,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后,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二十九條 各區城市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環境衛
生工作用房、車輛清潔保養場及其它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由
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各縣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政府
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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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城鎮新區開發、舊區改造、道路新建,必須按
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和配
置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
工程概算。未按標準配套建設環衛設施或驗收不合格的,相關
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車站、機場、港口、市場、公園、綠地、居民區、商業文
化街、城鎮道路、廣場和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以及其他群
眾活動頻繁地區,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主次干道兩側由城市管理部門負
責;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
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其他責任區由管
理單位或有關單位負責。
城鎮新建公共廁所一律建成水沖式或生態式公共廁所;現
有旱廁必須逐步改造成水沖式或生態式公共廁所,中心城區要
限期取消旱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一律為密閉式。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設置
與本單位規模相適應的內部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個體工
商戶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沒有條件設置的,經所
在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使用指定的公共廁所和
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環
境衛生設施及時進行維護維修,保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和正常
使用。對壞損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及時維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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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重置。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
責保潔。
使用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
公共廁所的設備。
第三十三條 禁止損毀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物,不得擅自
將環境衛生設施移動、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變用途。
環境衛生設施確需移動、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變用途
的,應當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占用或者拆除的,
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或異地建設方案,到城市管理
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先建后拆、誰拆誰還建的原則負
責建設或者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
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
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嚴禁將樹葉和垃圾焚燒及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城鎮道路、公共場所的環衛保潔,必須符合作業規范,達
到環境衛生標準要求。環境衛生保潔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實行責任區制度。
城鎮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城鎮范圍內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保潔的單
位,在各自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內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自備足夠的垃圾收集設施或容器,嚴禁用籮筐等非
密閉容器存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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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行垃圾袋裝化收集,按規定時間將垃圾交環境衛
生作業單位收運,不得將垃圾收集容器和袋裝垃圾置于門外。
(三)不得向門外拋灑垃圾或直接將垃圾掃出門外,不得
將垃圾掃入下水道、公共綠地或他人責任區;
(四)做到門前無垃圾污垢,無污水污跡,無蚊蠅孽生地;
(五)遇有冰雪天氣,應將清掃保潔責任區域延伸至門前
道路中心線,做到無積雪、冰凌。
(六)遇有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當地政府應啟動突發
事件應對機制保證及時恢復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
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依法從事教學、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
動的除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不得進入禁止犬類等寵物活
動的場所。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用束犬鏈(繩)牽領,并隨
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
(盒)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
垃圾、堆放渣土污泥或者其它廢棄物,向道路、公共場地、綠
地、窨井、防洪溝(渠)、河道和水域拋撒雜物、廢棄物,由
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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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
(六)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
其他廢棄物;
(七)其他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
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
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
類收集、回收利用的區域、時間,由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
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放到指定的垃圾
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三十九條 城鎮居民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依法繳納生
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
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 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實行市
場化運作、專業化經營,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環境衛生責
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服務企業經營。
第四十一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
統的糞便,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有償委托服務作業單
位運往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糞便處理場所。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應當向
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第四十二條 單位食堂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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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
托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河道、公共廁所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
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和運輸單位運輸建
筑垃圾,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
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
后的10 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
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城
鎮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
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車輛證照齊全,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運
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運輸,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
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四十四條 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筑垃
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
放,并繳納相應的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托環境衛
生專業企業,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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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
區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
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由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
市管理部門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
十一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
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
處以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堆放、
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 元以上200 元
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理路面雜物或者補裝、更換井蓋、溝蓋、
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以1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
料,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五)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
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覆蓋、密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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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
以每平方米2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
萬元;
(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亂堆亂放或者焚
燒廢舊物品的,對單位處以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對
個人處以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罰款;
(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未在臨街施
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
時未采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駛離
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
或者停工后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1000 元以上2 萬
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九)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或
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
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 元以
上5000 元以下罰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
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刻畫以及在學校周邊、城市
道路、廣場、商場周邊等公共場所散發廣告傳單等宣傳品的,
處以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
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
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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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
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山東
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會同城
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并可處以10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依
據《山東省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主
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 萬元以上10 萬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
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依據《城市生活
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
人員,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
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的;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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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阻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侮
辱、毆打執法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