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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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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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政辦發〔2010〕114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產
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產業區管委
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臨沂市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印
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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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管理,根
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
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境內各級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
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
收入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以下簡稱“政府性捐
贈收入”),是指以各級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
捐贈貨幣收入。
政府性捐贈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實物捐贈收入以
及以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
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第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接收捐贈資
產的管理,依據《山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
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政府性捐贈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嚴格按照政
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和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要求,全額納
入財政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接受政府性捐贈收入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接
受政府性捐贈的部門單位,應嚴格按照《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暫
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領取、使用和核銷捐贈收入票據。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政府性捐贈收入票據的發放管理,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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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接受政府性捐贈職能的單位不得發放捐贈收入票據。
第七條 接受政府性捐贈收入原則上采取直接繳款方式,使
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接受捐贈專用)直接繳入同級財
政。對部分政府性捐贈收入的收取確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捐
贈專用收據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可采取集中匯繳方
式,并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接受捐贈專用)按月匯
繳同級財政。
接受政府性捐贈收入的部門單位,應設立專門備查臺帳,登
記捐贈收支情況,由專人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
督檢查。
第八條 政府性捐贈收入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
用途,專款專用。政府性捐贈收入已納入當年財政部門預算的,
按項目支出內容使用。未納入當年部門預算的,由接受部門單位
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會同接受部門單位統籌安排使
用,并依法履行相關預算管理程序。
重要捐贈收入的使用,必須按程序報當地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一)政府性捐贈收入用于投資建設項目的,應嚴格履行基
本建設程序,項目管理執行《臨沂市政府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
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政府性捐贈收入用于采購物資、商品的,必須按規定
實行政府采購。
第九條 政府性捐贈收入,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攤
派或變相攤派。
第十條 接受政府性捐贈收入的部門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分、隱瞞、滯留、截留、坐支、挪用、冒領以及其
他形式占有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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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經批準,將捐贈收入存入私自開設的賬戶,或以私
人名義存入銀行,或將捐贈收入轉交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
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
管理;
(三)違規對捐贈收入提取管理費;
(四)政府性捐贈收入用于投資建設項目或采購物資、商品,
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政府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或未實行政府采購;
(五)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
(六)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一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政府性捐贈
收入管理的檢查監督。對在政府性捐贈收入管理中有違規違紀行
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理或處罰。構成行政過錯或違
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問責責任或政紀責任,需要給予
黨紀處分的,建議紀檢機關或主管機關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接受的抗震救災、重大災害等政府性捐贈收入
的使用和管理,執行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