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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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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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政辦發〔2010〕115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產
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產業區管委
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臨沂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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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
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管理,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
的通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進
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
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沂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
算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
預算管理。收入一律通過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征繳,全部繳入
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
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編制應當遵循“以收
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支出預算不得高于收入規模。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應當與部門預算同
步,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預算執行
中可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的變化情況,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必要的預算調整。
第二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
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
目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
入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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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讓總價款、補
繳的土地價款、劃撥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
1、土地出讓總價款反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
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扣除財政部門已經劃轉
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余額。
2、補繳的土地價款反映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
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和經濟適
用房等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劃撥土地收入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
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劃撥政府儲備用
地收取的儲備成本作為劃撥土地收入。
4、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反映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
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
當上繳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讓收入。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反映財政部門從招標、拍賣、
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中按
照5%的比例計提的資金。
(三)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反映財政部門從招標、拍賣、
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中按
照規定比例計提的專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反映用土地出讓金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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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
支出、城市建設支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
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廉租住房支出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權出
讓金支出。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
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
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具體以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和財政部門
審核后的費用為支出依據。
2、土地開發支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
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含為土地出讓所需的道路、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
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
3、城市建設支出反映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
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
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反映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
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反映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
6、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反映用于土地出讓業務費用的開支,
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
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
7、廉租住房支出反映用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和保障方面的
支出。
8、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
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
置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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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等支出,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
地開發支出和其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
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
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2、土地開發支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收購
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
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3、其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
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
(三)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反映從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
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
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支出。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八條 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部門,負責組
織、指導、協調土地出讓收支各單位編制本單位的土地出讓收支
預算;負責對單位報送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進行審查;負責編制
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報告。
第九條 土地出讓收入預算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上年
土地出讓收入情況以及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土地供應計
劃,參照基準地價、市場地價水平等因素,結合上年土地出讓收
入情況,按用途分宗地明細進行編制。
第十條 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由各相關部門根據部門預算編
制原則,結合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綜合考慮拆遷計劃、
使用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
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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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土地出讓收入預算編制。
由國土資源部門每年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
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確定的土地供應規模、供應結
構、地價水平等,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二)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編制。
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支出用途編制。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預算。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市、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收入征收、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支出用途
和標準進行編制;
2、土地開發支出預算。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市、縣人
民政府確定的土地開發計劃和規定的標準,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編
制;
3、支農支出預算。包括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
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以及農
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由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用
途和標準,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4、城市建設支出預算。由財政部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確
定的城市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統籌編制城市建設支出預算;
5、其他支出預算。具體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由國土資
源管理部門按照出讓土地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
費、公告費等規定用途進行編制;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
用費,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
計劃,結合城市規劃用地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編制;城
市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由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的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補貼標準按項目編制預算;支付
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由企業改制主管部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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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結合企業破產、改制具體情況編制支出
預算。
(三)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報告編制。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的土地出讓收入
預算和各支出單位報送的土地出讓支出預算,并匯總編制本級土
地出讓收支預算報告,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上報本級人民
政府審定后,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
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門,國土
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征收土地出讓收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
當督促國有土地受讓人、劃撥土地使用人、政府儲備用地使用人、
土地或房屋承租人等(以下統稱“國有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
協議、劃撥用地批文等文件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應
繳未繳的,要督促其限期補繳。
第十四條 土地出讓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資
金撥付嚴格按照財政國庫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對于未列入
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項目,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
出。
第十五條 對部門預算已確定的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項目,
由相關部門、單位根據部門預算批復的項目、金額,結合實際情
況提出用款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十六條 需要動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時,應按規定程序編
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本級人大常務
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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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監察、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對土
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
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
格按照規定用途和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對國有土地使用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協議、劃
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依據
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按日加收滯繳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
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國庫。
第十九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收
支預算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對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中有違
規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
條例》,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理或處罰。構成行政
過錯或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問責責任或政紀責任,
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建議紀檢機關或主管機關給予黨紀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