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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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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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政辦發〔2010〕123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產業區
管委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
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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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實 施 細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管理,規范車輛停放秩序,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
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臨
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臨沂經濟開發區,各縣和臨沂臨港產
業區可參照本細則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實施細則。
第三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標準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
通標志和標線》、《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停車場規劃
設計規則(試行)》、《山東省城市公共停車場(庫)設置規定
(試行)》、《臨沂市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
執行,應具備場地硬化、照明、排水、通風、消防、防盜等基
本條件,設置護欄、減速壟、擋車器、門禁系統、停車標志和
標線、收費標識、崗亭等必要的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轉。
第四條 臨時停車(場)位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
設置停車標志和標線、收費標識等:
(一)人行道上的臨時停車位,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施劃
并管理;
(二)占用車行道設置的臨時停車(場)位,由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三)空閑場地上的臨時停車(場)位,由城市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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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沿街空閑場所、建設工地的閑置部分設置,交產權單位或
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條 停車場可以由停車場產權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以
出租、出讓、轉讓等方式委托給單位或個人管理。
被委托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
(二)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設施和經營管理設施;
(四)有與停車場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六條 停車場管理人員須經機動車停車專業管理知識
和專業技能培訓、職業道德培訓。停車場管理員須統一著裝,
使用規范禮貌的服務用語,行為端莊和氣,注重人性化服務,
維護停車秩序,保障停車安全,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根據停車需求與停車位的供應情況將蘭山區、羅
莊區、河東區、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臨沂經濟開發區所
轄區域劃為一、二、三類區域。
(一)蘭山區
一類區域:東至濱河路,西至通達路,南至陶然路,北至
青年路范圍以內區域(包括濱河路及灘內游園、通達路、陶然
路、青年路);二類區域:東至通達路,西至工業大道,南至
陶然路,北至濱河路范圍以內區域(包括工業大道、陶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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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河路及灘內游園);三類區域:除一、二類區域范圍之外的
區域。
(二)羅莊區
二類區域:東至通達南路,西至羅六路,南至文化路,北
至雙月湖路范圍以內區域(包括通達南路、羅六路、文化路、
雙月湖路);三類區域:除二類區域范圍之外的區域。
(三)河東區
二類區域:東至黃山路,西至濱河東路,南至機場路,北
至三和東街范圍以內區域(包括黃山路、濱河東路、機場路、
三和東街);三類區域:除二類區域范圍之外的區域。
(四)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二類區域:東至羅六路,西至火炬路,南至工業北路,北
至沂河路范圍以內區域(包括羅六路、火炬路、工業北路、沂
河路);三類區域:除二類區域范圍之外的區域。
(五)臨沂經濟開發區
二類區域:東至聯邦路,西至濱河東路,南至華夏路,北
至經濟開發區邊界(包括聯邦路、濱河東路、華夏路);三類
區域:除二類區域范圍之外的區域。
第八條 室內停車場按以下標準分為高級和普通兩個等
級。
高級停車場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停車場為鋼混結構,停車位標線按兩種車型規定尺
寸,上限尺寸長為1560cm,寬為325cm,適用于大中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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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尺寸長為600cm,寬為250cm,適用于小型車輛,在條件
受限時,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最小不應低于200cm。出入口
通道寬度不少于500cm,并設有緊急車輛出口通道,相關設置、
標志符合規定要求,泊位大于50 個的,應設有兩個及以上出
入口;
(二)消防及通風設備:停車場應設有自動噴淋系統、溫
度探測器、CO 探測器,以及自動化排煙通風系統等設施;
(三)照明設備:停車場除正常照明系統外,應設應急照
明系統,保障停車安全;
(四)監控設備:停車場應設有完善的監控系統,對車庫
內各主要道路、進出口等地方進行24 小時監控,確保車輛安
全;
(五)停車場設置自動化收費系統,可刷卡付費,具有停
車誘導系統;
(六)地下停車場應具備方便客人和貨物通行的電梯和安
全通道;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務內容規范,工作人員和收
費人員佩帶標志明顯。
不能完全達到高級停車場標準的停車場為普通停車場。
第九條 設置經營性停車場除應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之規
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齊配足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
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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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
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三)及時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經營性停車場業主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供以
下材料:
(一)臨沂市機動車停車場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土地使用證明;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停車場詳細示意圖;
(五)規劃要點(配建);
(六)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七)內部管理制度;
(八)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證明文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
料。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申請后,對于申請材
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
的全部內容;對于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申請后,完成書面審
查、現場勘查、綜合審核。經審查合格的,予以批準;經審查
不合格的,通知其7 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批準。
第十三條 經營性停車場相關手續的有效期為一年,可以
申請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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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業主須在有效期滿前30 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
續延。
城市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完成書面審查和現場勘察。經
審查合格的,予以批準;經審查不合格的,通知其7 日內完成
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批準。
經營性停車場因故發生變更的,停車場業主應及時向城市
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變更申請程序參照申請續延程序執行。
經營性停車場因故需撤銷的,停車場業主應及時向城市管
理部門申請撤銷,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予以注銷。
第十四條 非經營性停車場在交付使用時應向城市管理
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一)臨沂市機動車停車場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土地使用證明;
(三)停車場詳細示意圖;
(四)規劃要點(配建);
(五)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
料。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接到非經營性停車場的相關材
料后,對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
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受理后,完成書面審查、現場勘驗,對于符合規劃(配建)及
相關要求的,予以批準,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符合規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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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及相關要求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非經營性停車場在交付使用后因故不再使用的,其產權單
位應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注銷;非經營性停車場在交付使
用后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注銷、變
更登記程序參照申請批準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于2010 年9 月13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