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州市飲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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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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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辦發〔2010〕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環保局制定的《德州市飲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德州市飲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防止飲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為地表水源地輸水的引黃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飲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為地表水源地輸水的引黃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衛生、公安、城市供水主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做好飲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保護區域劃分和防護
第四條 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對飲用水地表水源地及其引黃河道實行分級保護。(一)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正常水位線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圍和正常水位線以上至大壩壩頂的陸域范圍,劃定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2000米的陸域范圍,劃定為飲用水地表水源重點保護區域。(三)引黃河道及其兩側1000米的陸域范圍,劃定為引黃河道重點保護區域。
第五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及其引黃河道保護區域均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三)在水源地設立防護標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第六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域和引黃河道重點保護區域必須分別遵守以下規定:
一、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四)禁止設置油庫;(五)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網箱養殖活動;(六)禁止開展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飲用水地表水源重點保護區域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三)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引黃河道重點保護區域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二)引黃河道重點保護區域內禁止新設排污口;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水域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負荷;在調水期間,應按照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的要求,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廢水;(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四)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三章 飲用水地下水源地保護區域劃分與防護
第七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地水井所在的整個廠區劃定為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
第八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必須分別遵守以下規定:(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四)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五)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六)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飲用水源地,并有權對污染損害飲用水水源地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第十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本地環境保護、城市供水、衛生防疫、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本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 處理與懲罰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域、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引黃河道重點保護區域內,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物,或者堆放、存貯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一)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二)在飲用水地表水源重點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三)在引黃河道重點保護區域內新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個人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給予處罰;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給予處罰,視情況責令停產整頓。(一)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的;(二)在飲用水地表水源重點保護區域內設置排污口的;(三)在引黃河道重點保護區域內新設排污口的。
第十四條 在調水期間,向引黃河道內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件,由環境保護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環保、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公安、城鄉建設、公用事業等有關部門應根據情節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德州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