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菏澤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
菏澤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菏澤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菏澤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7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劉士合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菏澤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質量興市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進一步增強綜合競爭力,促進產業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菏澤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和市長審定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為我市質量振興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組織,主要是指本市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及科研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本市涉及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員工和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人員。
第三條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承擔市長質量獎的組織、評審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負擔。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章獎項設定和獎勵條件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分設“菏澤市質量管理獎”和“菏澤市質量貢獻獎”2個獎項。市長質量獎每年度評選一次。
“菏澤市質量管理獎”授予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每年度不超過3個。
“菏澤市質量貢獻獎”授予在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每年度不超過2個。
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名額可以空缺。
第七條“菏澤市質量管理獎”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在菏澤市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經濟效益突出,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同行業前列;
(三)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自主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中國馳名商標企業、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和服務名牌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技術中心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范圍;
(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事故,無用戶投訴的突出質量責任問題;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第八條“菏澤市質量貢獻獎”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為質量振興做出突出貢獻,且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質量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獲得科技成果獎勵的優先列入評審范圍;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事故;
(六)個人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第九條鼓勵具有自主創新能力,質量管理水平先進,成長性強,在轉方式、調結構中做出突出貢獻,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管理獎。
第十條市質量貢獻獎涉及質量科研、質量改進和攻關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獲獎,但最多不得超過3人。
第十一條市長質量獎主要是對組織和個人申報獎項前3年質量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的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市長質量獎可以設提名獎。
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是指當年度經申報未獲得菏澤市質量管理獎和菏澤市質量貢獻獎的部分優秀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成立菏澤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匯總、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向市政府和市長提報市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為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建立評審員專家庫,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市長質量獎各獎項的具體評審標準、工作程序等;
(二)組織制定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選用和退出機制;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
(五)調查、核實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等;
(六)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八)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規范獲獎榮譽使用。
第十六條在開展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時,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十七條市長質量獎評審中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評審委員會應邀請監察部門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申報日期等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應如實填寫《菏澤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所在縣區政府或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提報的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條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從評審員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員,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必要時可聘請省內外知名質量管理專家參與評審。
各專項評審組須由5名以上(含5名)評審員組成,專項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各專項評審組對組織或個人提報的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由評審委員會確定需要進行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組織和個人,由專項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和公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對參評組織和個人進行評分,形成現場評審和公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二十三條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專項評審組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公眾(顧客)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排序,提出“菏澤市質量管理獎”和“菏澤市質量貢獻獎”獲獎候選名單,經市質量興市工 作領導小組審議確定擬獎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提報市政府審定,待市長簽署后,由市人民政府通報表彰獲獎組織和個人,市長向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獎杯)和證書。
第五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10—15萬元,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個人獎勵1—5萬元。
第二十六條獎勵經費由市財政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獎勵文件統一安排。
第二十七條市質量管理獎的獎金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持續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和質量檢驗機構及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省長質量獎。
第六章獲獎組織和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九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三十條獲獎組織和個人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第三十一條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個人,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查證屬實后,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或個人10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三十三條市長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獲獎組織和個人定期巡訪制度。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三十四條獲獎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組織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認定產品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工作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