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平政〔2010〕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平政〔2009〕69號印發,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市配套費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的需要,為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凡在平頂山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不含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和社區用房),項目主體均應按照《辦法》繳納城市配套費。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委托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城市配套費的征收工作。新城區范圍內的城市配套費由城鄉規劃部門統一征收,資金由新城區管委會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城市配套費征收標準按120元/m2計征。地下室部分按60元/m2征收。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的項目,必須由市人防辦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證明文件后,方可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積的城市配套費。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工礦棚戶區住房改造由市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正式批準確定,免收城市配套費。城市建成區村莊改造、舊城改造住房項目由市城市建成區村莊開發改造和舊城改造聯席會議辦公室正式批準確定,除用于安置住房外,按31元/m2
征收。對配套的商業用房面積全額征收城市配套費。工業企業區內原地重建項目免收城市配套費。
第七條 所有減免城市配套費的項目不包含用于燃氣、熱力設施建設的費用。如需配套燃氣、熱力設施,應按配套的燃氣23元/m2、熱力41元/m2的標準征收燃氣、熱力配套設施建設費用。
第八條 已享受減免城市配套費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用途發生改變,按改變后的用途繳納城市配套費,不再享受減免優惠政策。
第九條 違法建設項目經行政執法檢查處理后予以保留的,要按規定一次性全額補繳城市配套費。
第十條 在《辦法》實施前,凡招商引資的建設項目,在城市配套費方面實行的優惠政策(以市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為準)執行至該項目建成。
第十一條 《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繳納燃氣輸配管網用戶初裝費和熱力管網設施配套費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燃氣入網時按1400元/戶繳納燃氣輸配管網初裝費,庭院安裝部分由施工企業按國家工程預算定額執行;熱力入網時,老城區按1500元/戶繳納熱力管網設施配套費,支線管網、熱交換站、庭院網由建設單位自建;新城區熱力入網時,支線管網、熱交換站、庭院管網由建設單位按熱力規劃、施工規范自建或繳納41元/m2的熱力管網配套費,由熱力企業配套建設。
第三章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國家、省、市政府政策規定可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需提出書面申請,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外因特殊情況確需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研究決定。在市政府批準減免前確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按先繳后返的原則,先按標準全額上繳城市配套費,待批準通過后再予以返還。
第十四條 燃氣、熱力管網配套設施不能夠配套,或建設項目不需配套燃氣、熱力設施,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燃氣、熱力公司出具不能配套或不需配套的意見后,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核,免收不能配套或不需配套的燃氣、熱力配套建設費用。本細則出臺前已繳納城市配套費的項目,如燃氣、熱力管網配套設施不能夠配套或建設項目不需配套燃氣、熱力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燃氣、熱力公司出具不能配套或不需配套的意見后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核確認,財政部門返還建設單位或個人不能配套或不需配套的燃氣、熱力配套建設費用。
第四章 城市配套費的分配使用與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配套費屬于政府基金收入,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120元/m2的城市配套費中,分配23元用于自氣源廠至建設項目規劃紅線間的燃氣供氣管網、調壓站等項目建設以及老城區煤氣置換工程建設(其中7元用于老城區煤氣置換工程建設);規劃紅線以內的庭院管網、戶內設施建設費由施工單位依照國家工程定額確定,計入建設工程造價。分配41元用于自熱力支線管網經居民住宅小區熱交換站至居民樓前的熱力管網、設施的建設。
第十七條 燃氣、熱力企業申請使用應分配的城市配套費時,由燃氣、熱力企業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據實撥付到燃氣、熱力企業作為經營性收入。
第十八條 市城鄉規劃部門代征城市配套費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提取,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專項用于城市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由市財政局、發改委和城鄉規劃局聯合組成的溝通協調機制,市財政局牽頭,及時對城市配套費征收運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研究,形成意見后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市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征收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范圍、標準、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費,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擴大或縮小收費范圍。對于違反本細則,擅自批準減、免、緩繳城市配套費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以前我市有關城市配套費征收管理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