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湛江市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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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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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湛江市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湛江市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下同)在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和方式等范圍內,對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以及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時靈活選擇、自由處理的權限。
第三條 本市市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自由裁量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第五條 實施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應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必要、適當,不得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 行政機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結合實際,對行使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范圍、行使條件、裁決幅度、實施種類以及時限等予以合理的細化和分解,制定出具體、可操作性的執行標準,作為本機關實施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
第七條 行政機關要將確定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項目,依法、科學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明確各個層次執法人員的權限。
第八條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行政機關應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行政機關應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等情節劃分具體的等級。
第九條 制定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標準時,應考慮下列情形: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可以給予較重處罰的。
第十條 制定給予較輕行政處罰的標準時,應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給予較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制定后,應向社會公開,并按照規定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或者廢止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許可自由裁量細化、量化的標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規定的許可條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設或創設許可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不夠明確的,應將屬于自由裁量的條件加以具體化;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標準執行;
(四)對符合前置條件、申辦人數眾多的行政許可,如有審批指標限制,且無法通過市場化運作的審批項目,應根據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審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程序比較復雜的、許可時限上有幅度的,應列明不同情況,以及相應情況下的許可程序要求、許可時限,力求簡化程序,縮短時限,方便群眾。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對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許可申請,在許可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時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標準和要求。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復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件,應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監察部門要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在規范實施行政自由裁量權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由市政府或其法制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涉及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可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建議省政府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行政執法證件,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自由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