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梅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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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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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辦〔2010〕8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市行政服務中心運作,強化行政審批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環境,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本辦法。其他服務事項的辦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以下統稱“中心管理辦”)負責對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服務中心進行管理。
第四條 中心管理辦的基本職責:
(一)負責對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行政審批和相關配套服務的單位進行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并提供綜合服務;
(二)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運行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
(三)指導、協調和監督市行政服務中心之外的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各類專門服務大廳和各縣(市)行政服務中心工作;
(四)負責對進駐單位派駐工作人員的評比與年度考核工作,結合年度考核、評先評優等活動,向進駐單位通報派駐工作人員履職及考評情況;
(五)會同監察部門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涉及行政審批的投訴,依法依規處理相關問題;
(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凡具有行政審批事項的單位,應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因情況特殊不能進入的,應說明理由并報市政府批準。
凡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進駐單位不得在市行政服務中心之外另行受理。
第六條 進駐單位應派專人擔任中心辦事窗口組長,并充分授予其對本單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決定權、協調催辦和管理權、即辦類事項的審批決定權。
第七條 進駐單位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服務內容、法律依據、辦理程序、申請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六公開”制度。
第八條 進駐單位應按規定對本單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分類,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所需的格式文本錄入辦事大廳查詢系統。
第九條 行政審批事項及其實施主體發生變動時,相關部門應在變動后五個工作日內告知中心管理辦,中心管理辦應及時對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調整。
第十條 中心管理辦及進駐單位應根據《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方便申請人的原則,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程序的實施步驟進行優化調整,提高辦事效率。凡由同級政府兩個以上單位分別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應逐步推行并聯審批;推行并聯審批的事項,由負責審批事項的主要責任單位負責統籌辦理,或由中心管理辦牽頭協調。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審批時,應當如實向進駐單位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進駐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進駐單位應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及時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作受理。
第十三條 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回執一律加蓋單位行政審批受理專用章。行政審批受理專用章是該單位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行政審批事項唯一專用章,并由窗口組長負責管理。各單位行政審批受理專用章的啟用、變更、注銷應報中心管理辦備案。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進駐單位實施和監督行政許可,不得收取包括格式文本、宣傳資料、咨詢等在內的任何費用,也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超出許可收費標準以外的任何費用。實施和監督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原則上不得收費,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一律通過中心銀行窗口繳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進駐單位應加強本單位辦事窗口的管理,選好配強窗口工作人員,并指定一名分管領導,每周至少2次到中心窗口現場辦公。
第十六條 進駐單位派駐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原則上定崗一年以上,并報中心管理辦備案。其人事關系不變,日常管理由中心管理辦負責。
第十七條 中心管理辦對進駐單位窗口及其派駐工作人員實行月考核、年總評,并對輪崗離任的派駐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作出綜合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進駐單位對窗口及其派駐工作人員獎懲的參考依據。進駐期間,進駐單位對派駐工作人員提拔使用時,應提前征求中心管理辦的意見。
第十八條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實行“一事一評”制度,由申請人對窗口工作人員的表現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由中心管理辦會同監察部門每月進行統計和通報,作為考核評優評先的依據。
第十九條 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機構受理申請人的投訴,接受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進駐單位及其派駐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服務態度、服務質量進行投訴。
第二十條 派駐工作人員越權或違法違規審批的,或服務態度差、辦事推諉、貽誤工作的,或有吃、拿、卡、要行為的,由監察部門會同進駐單位、中心管理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派駐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進駐單位應及時調整工作人員。進駐單位調整派駐工作人員或臨時派人頂崗時,應及時告知中心管理辦。
進駐單位應做好派駐工作人員頂替人選的選拔工作,防止窗口人員缺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