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梅州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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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梅州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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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10〕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
現將《梅州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梅州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宴席是指在農村家庭等非經營性餐飲服務場所舉辦的婚慶、喬遷、祝壽、滿月、治喪、祭祖等宴席。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宴席舉辦者,是指舉辦農村宴席的組織者或者個人。
第四條 農村宴席食品安全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縣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負責對鎮級人民政府管理農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督導。
鎮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
(一)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農村宴席申報備案制度;
(三)對農村宴席進行現場指導;
(四)對從事餐飲加工人員進行培訓,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五)配合開展農村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級人民政府開展農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
(一)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實施農村宴席申報備案制度;
(三)對農村宴席進行現場指導;
(四)向鎮級人民政府報告食品安全事故;
(五)協助開展與農村宴席食品安全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與農村宴席有關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就餐人數50人以上(含50人,下同)的農村宴席實行申報備案制度。農村宴席舉辦者一般應當提前5日向本村村(居)民委員會申報備案。
舉辦者應當如實填寫農村宴席申報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并簽訂農村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
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宴席舉辦3日前向鎮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 農村宴席按就餐人數實行分類指導制度:
(一)就餐人數50人以上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派員進行現場指導;
(二)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當地鎮級人民政府應當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三)就餐人數300人以上的,當地鎮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宴席舉辦2日前將備案表和告知承諾書向當地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報告,縣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派員會同當地鎮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前款規定,制定實施具體的分類指導制度。
第八條 農村宴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一)食品加工場所與宴席規模相適應,保持清潔衛生,遠離禽畜圈舍、開放式廁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并有相應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等設施;
(二)加工食品應生熟分開,煮熟煮透;
(三)餐飲用具應清洗消毒,無毒無害;
(四)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農村宴席舉辦者應當指定身體健康、具有食品安全常識、具備餐飲制作加工技能的人員從事餐飲加工。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條 農村宴席舉辦者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進行查驗和索證索票。
第十一條 農村宴席舉辦者不得購進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三)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六)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 農村宴席舉辦者一般不提供野生菇類、涼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產品等高風險食品;發現或者被告知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者可疑變質時,應當立即處理,停止使用或者食用。
每餐、每樣食品應當留足100克,分別放置冰箱內冷藏保留48小時。
第十三條 農村宴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規定處置:
(一)農村宴席舉辦者應當及時將病人送醫療機構救治,并立即向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鎮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導致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停止食用和使用,封存食品,控制現場;積極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 農村宴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舉辦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鎮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農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本行政區域內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農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本行政區域內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