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部分測繪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關于修改部分測繪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測繪局
關于修改部分測繪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關于修改部分測繪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測法發〔20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司(室):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促進測繪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的有關要求,國家測繪局決定對以下規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辦法》(國測法字〔2006〕6號)
附件《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修改為以下表格。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83c89701.jpg
點擊下載《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c7ba01.doc
二、《航空攝影管理暫行辦法》(國測國字〔1996〕7號)
第二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三、《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測國字〔1997〕28號)
1、第十六條中“《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修改為“《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2、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中“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修改為“測繪資質審查認證及年度注冊”。
3、第二十三條中“《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修改為“《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測繪資格證書等級”修改為“測繪資質等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測繪資格證書》”修改為“《測繪資質證書》”。
4、第二十六條中“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為“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四、《測繪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6月6日國家測繪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國測體字〔95〕15號發布)
1、第二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測繪業者”、第七條中的“單位、經濟組織和個體測繪業者”、第八條中的“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測繪業者”修改為“單位”。
2、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測繪市場活動的專業范圍由國家測繪局另行規定。”
3、第十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合作進行測繪活動的,須報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4、第十二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來內地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前條規定進行審批。”
5、第七條、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修改為“測繪資質證書”。
6、第十四條“承攬方的義務”第(三)項修改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向測繪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測繪項目;”。
7、第十六條中的“五十萬元”修改為“二十萬元”。
8、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9、刪去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并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八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四)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
(五)轉包測繪項目的;
(六)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的。
涉及違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10、第三十八條中“違反本規定壓價競爭的”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壓價競爭的”。
11、第三十九條中當事人直接起訴的期限由“十五日”修改為“三個月”。
12、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有關條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國家測繪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