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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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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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政辦發〔2010〕1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規范城市道路停車管理,充分發揮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公安部、建設部頒發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百色市市區內的城市道路(含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管理。
第四條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公安部、建設部頒發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公安部、建設部〔88〕公(交管)字90號}第七條的有關規定,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編制專門規劃。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專項規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規劃部門,根據百色市市區的交通規劃及停車專項規劃要求進行編制。
第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停車規劃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設置市區道路停車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撤銷、增加和變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城市道路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所的施工維護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所示的時間、編號,用于臨時停車或專用停車。
第八條 遇緊急情況或者在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使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負責維護停車秩序。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銷、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影響車輛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內停車。因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調整或撤銷的,應當征求市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停放時,應當在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禁止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圍停放車輛。
第十一條 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內停車時,應當按順行方向停車,車身不得超出停車位,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
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在人行道上按施劃的區域停放,車頭統一朝向機動車道。
第十二條 車輛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實行計時收費管理。對正在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進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學校周圍停泊的接送幼兒、小學生的車輛、殘疾人輪椅車的臨時停放免收停車費。
停車收費規定及停車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和收費由專門的停車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實施,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收取停車費。
第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施劃及日常維護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停車管理人員應當引導車輛按泊位臨時停放,勸阻違法停車行為。對不聽勸阻的違法停車行為,停車管理人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確保管段交通有序暢通。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停車行為的管理,對不按規定停車泊位進行停車,且當事人不在現場的,可以采取粘貼違法停車處理通知單、拖曳車輛等措施,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公共汽車、出租車臨時停靠站點、泊位設置另行規劃設置。公共汽車、出租車臨時停靠點、泊位,其他車輛不得占用停車。同時,公共汽車、出租車不得占用其他停車泊位停車上下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城市道路停車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2005年百色市人民政府出臺的《百色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涉及車輛以外臨時占用道路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