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辦法
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辦法
國家測繪局
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辦法
關于印發《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國測法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為規范測繪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測繪系統依法行政,國家測繪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修訂了《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我局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反映。
國家測繪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測繪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證正確、及時的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測繪局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適用本辦法。
國家測繪局對全國測繪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機構設在法規與行業管理司(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硇姓䦶妥h申請;
。ǘ┚褪芾淼男姓䦶妥h案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ㄈ┙M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ㄎ澹┒酱傩姓䦶妥h決定的履行;
。┺k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ㄆ撸┭芯啃姓䦶妥h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部門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測繪局報告;
。ò耍┙M織辦理行政應訴事項;
。ň牛┲笇Ш捅O督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ㄊ┳龊眯姓䦶妥h、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ㄊ唬┢渌姓䦶妥h及行政應訴事項。
第四條 國家測繪局機關各司(室)配合行政復議應訴機構辦理本司(室)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按規定向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提交行政復議書面答復書,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協助進行調查取證;及時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協助起草行政應訴答辯狀以及辦理相關行政應訴事項。
第五條 從事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第二章 行政復議
第六條 向國家測繪局提起行政復議的,由行政復議應訴機構統一受理。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應當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登記。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國家測繪局其他司(室)收到書面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即時轉送行政復議應訴機構。
第七條 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應當自國家測繪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Ψ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ǘ⿲π姓䦶妥h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作并送達《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告之申請人一次性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期限;
。ㄈ⿲Σ环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主管局領導批準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四)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八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提出意見,報主管局領導批準后,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并抄送申請人、第三人。
第九條 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一并發送被申請人。國家測繪局為被申請人的,發送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室)。
被申請人及國家測繪局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室),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提交書面答復書,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其中,國家測繪局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室)提交的書面答復書,應當經主管局領導審簽。
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國家測繪局兩個以上司(室)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室)應當協商一致后,按前款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協商不成的,由國家測繪局局長指定其中一個司(室),按前款規定提出書面答復。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要求國家測繪局一并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或者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國家測繪局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提出撤銷或修改的處理意見;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制作《規范性文件轉送函》,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后,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制作《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后送達申請人,并抄送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應當依法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處理建議,報請國家測繪局局長審批。
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國家測繪局為被申請人的,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室)在會議上作出說明,其他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情況復雜需要延長法定期限的,應當經行政復議應訴機構的主管局領導批準,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經批準延長的,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應當制作《延期審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測繪局局長審批意見或者會議決議,行政復議應訴機構依法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經國家測繪局局長簽批后,送達當事人。
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國家測繪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室)負責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五條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可以組織對以下情形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調解:
。ㄒ唬┕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提出行政復議調解意見,報經國家測繪局局長同意后,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缎姓䦶妥h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國家測繪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三章 行政應訴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由行政復議應訴機構統一接收。國家測繪局公文收發部門或者其他部門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的,應當即時轉送行政復議應訴機構。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對起訴狀副本進行登記后,即組織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室)起草答辯意見。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應訴機構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形成答辯狀,報國家測繪局局長審定后,連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對重大、復雜的行政應訴案件的答辯意見,應當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就國家測繪局行政應訴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建議,報國家測繪局局長或局務會決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行政復議應訴機構負責為訴訟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等事宜。
第四章 執行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后,制作《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受理。
第二十一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后,制作《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將履行情況報送國家測繪局。
第二十二條 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后,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并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國家測繪局。
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應訴機構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后,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的重大測繪行政復議決定、被責令受理案件的測繪行政復議決定、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測繪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在結案后20日內報國家測繪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未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情況報送國家測繪局的,國家測繪局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辦結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應當一案一檔,由承辦人員將案件的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關于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期間的規定,除明確為工作日外,其他均為自然日。自然日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級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測繪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相關規定,并報國家測繪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文書格式依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的通知》(國法函〔2008〕196號)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9日國家測繪局發布的《國家測繪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辦法》(國測發〔1993〕0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