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調整和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調整和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調整和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調整和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
眉府發〔2010〕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眉山市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調整和后續監管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42次常務會議審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調整
和后續監管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對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增、調整、取消市級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核公布和后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法制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審核公布和后續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上位法新增、調整、取消市級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調整、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請示;
(二)新增、調整、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依據;
(三)行政審批項目所涉及的收費項目及依據;
(四)其它有關材料。
市級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由市級部門統一報送。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收到部門申報材料后,應將材料交由市法制辦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報送部門補充提供材料或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認為行政審批項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反饋結果。
第六條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的,市法制辦出具同意新增、調整或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核意見書,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申報部門將項目調整情況抄送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市監察局,并按規定在市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上進行公開。市政務服務中心應及時在行政審批公告欄和審批業務辦理網絡上對項目進行調整。
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的,將相關材料退回報送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市監察局、市政務服務中心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網上監察機制,對行政審批項目實施動態監督,定期對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核確認,擅自新增、調整、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由市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一條 各區縣行政審批項目的動態調整和后續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