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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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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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辦發〔2010〕5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
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辦、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銀監分局起草的《眉山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商標品牌帶動效應,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服務企業穩定發展,支持具有商標品牌優勢的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規范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其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質押物,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取得貸款,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商標注冊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并作為質押物。
一個商標有2個或2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貸款人為該商標的全體所有人。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得作為質押物。
第四條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商標注冊人應持《商標注冊證》和銀行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第五條 銀行收到貸款人的貸款申請后,應對貸款人的貸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質押商標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給予貸款人答復。
第六條 銀行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貸款人的貸款限額。
第七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額度由銀行自行規定,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并可依規定浮動。
第八條 貸款人與銀行達成初步貸款意向的,應由具備法定資質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對其(擬)出質的商標依法進行評估,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出具商標價值評估報告,貸款人持該報告和相關材料與銀行簽訂商標質押貸款合同。
第九條 銀行與商標注冊人簽訂質押合同后,應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質押貸款的數額和貸款用途;
(三)質押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四)質押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并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局應當積極指導質權登記申請人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質權登記申請人應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基本情況報市工商局(商廣科)備案。
第十二條 銀行向各級工商局征詢(擬)出質注冊商標權利狀況等信息的,各級工商局應當積極配合。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一)貸款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
(三)(擬)出質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或存在民事、行政糾紛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折價計入被質押的股權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擬)出質注冊商標權利狀況,包含商標注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狀況。
第十三條 對已經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四川省工商局認定的著名商標和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的知名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各銀行可酌情優先辦理。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及時還本付息,貸款合同終止后貸款人、銀行、商標注冊人應及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貸款人違反貸款合同,逾期不歸還貸款,銀行可依法取得對質押商標的處置權。
市工商局可依貸款人申請,將待處置的質押商標有關信息發布在眉山工商紅盾信息網上,通過信息平臺推動待處置質押商標的轉讓。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遵循獨立性、公平性、科學性、重要性、真實性等原則對商標專用權價值進行評估。
對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因重大過失提供有遺漏的報告而給銀行造成損失的,各級工商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厲查處,對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銀行應切實加強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管理和貸款回收工作,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
第十八條 各銀行應將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并切實加強與其他銀行的信息交流。
第十九條 工商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應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溝通機制。
市工商局應定期向指定銀行通報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認定情況。
各銀行應當及時將貸款人違約情況向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報告并抄送市政府金融辦、市工商局。
第二十條 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由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辦、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銀監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