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六盤水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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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六盤水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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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辦發〔2010〕138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省屬駐市有關單位:
《六盤水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六盤水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六盤水市《關于全面加強機關效能建設進一步優化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的實施意見》、《六盤水市市級政務服務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審批監察系統包括六盤水市級行政審批電子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系統”)、六盤水市級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監察系統”)、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以下簡稱“中心網站”)3個部分,是六盤水市電子政務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是指納入市級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管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服務事項。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以下簡稱“電子監察”),是指監察機關運用監察系統對審批單位納入審批系統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全過程實施同步監督,開展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以及提供信息服務等活動的總稱。
第四條 監察機關運用監察系統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實時監督審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二)監督行政審批信息網上公開工作;
(三)預警和糾正審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審批行為;
(四)受理網上行政審批投訴。
第五條 監察機關在開展電子監察工作時,主要對行政審批的以下內容進行監督:
(一)受理、承辦、審核、督辦、辦結行政審批的情況;
(二)網上公布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的情況;
(三)行政審批收費的情況;
(四)監察機關應當監督的其他審批行為。
第六條 審批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視情況進行核實,以確定是否存在違規審批行為:
(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
(二)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
(三)不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齊補正的申請材料內容的;
(四)因行政審批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
(五)行政審批被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核實的審批行為。
第七條 審批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監察系統發出黃色糾錯信號: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審批申請超過期限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超過期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四)應當公示的材料,未按規定公示的;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齊補正的;
(六)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審批,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規定公開審批結果的;
(九)應當頒發行政審批證件,不向申請人頒發的;
(十)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時,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十一)在審批系統中錄入的信息與實際工作不一致的;
(十二)對違法審批行為的投訴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十三)違反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使用和維護相關規定的;
(十四)其他違規審批、情節輕微的情形。
第八條 審批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監察系統直接發出紅色糾錯信號:
(一)擅自實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擅自更改已公布的行政審批程序或條件等內容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的;
(五)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決定的;
(六)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不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八)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者不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九)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擅自收費、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十一)在1個工作日內未能改正黃色糾錯信號錯誤的;
(十二)其他違規審批、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1年內,被發出黃色糾錯信號2次或紅色糾錯信號1次的審批單位,由監察機關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被發出黃色糾錯信號4次或紅色糾錯信號2次的審批單位,由監察機關在全市通報批評;被發出黃色糾錯信號6次以上或紅色糾錯信號3次以上的審批單位,由監察機關對審批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審批單位有被發出黃色或者紅色糾錯信號的情形,除前款規定的處罰外,同時需要追究其他責任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市監察局會同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不定期對審批單位行政審批監察系統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對未按要求將審批事項納入審批系統的或者已納入審批系統但未在審批系統上辦理的,查實后,依據相關規定對審批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第十一條 市監察局對中心網站上的投訴進行登記和統計,對受理的投訴件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轉送辦理并要求報送結果的,各審批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結果報監察機關。
屬于實名投訴的,辦理機關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十二條 市監察局會同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利用監察系統,適時對審批單位進行行政審批績效測評(績效測評量化指標另行文)。績效測評的內容主要是:
(一)行政審批受理、承辦、審核、督辦、辦結的情況;
(二)行政審批信息網上公開的情況;
(三)行政審批收費的情況;
(四)對審批事項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
(五)行政審批數據報送的情況;
(六)行政審批網上投訴處理的情況;
(七)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的情況;
(八)行政審批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服務的滿意情況;
(九)反映行政審批績效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績效評估的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布。市監察局對績效評估結果進行分析,對發現的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相關審批單位,重大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