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六盤水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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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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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辦發〔2010〕145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六盤水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全市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加速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設立以下科學技術獎:
(一)市杰出貢獻獎;
(二)市科技進步獎;
(三)市科技成果轉化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科學技術獎是指市人民政府為獎勵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為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而設立的獎項。
第四條 六盤水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預。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六盤水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和國家及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六條 設立由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六盤水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八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市內跨地區的科學技術獎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報國家、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設置和條件
第九條 市杰出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或組織: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在省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市杰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1項(可空缺)。
第十條 市科技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或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
(二)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或有創新方法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實現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其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獎項僅授予組織。
市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次獎勵總數不超過20項。
第十一條 市科技成果轉化獎授予在市內進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公民和組織。
市科技成果轉化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次獎勵總數不超過10項。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推薦、評審和授予1次。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縣、區、特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二)市直有關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專家。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擇優的原則推薦市科學技術獎,由推薦單位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并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媒體上公示。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市杰出貢獻獎獎金金額一年一議,額度不低于10萬元;市科技進步獎獎金金額為: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市科技成果轉化獎獎金金額為: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評獎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經過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上報,獲得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勵的,參照所獲獎勵額度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頒發的《六盤水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市府發〔2003〕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