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全國推廣上線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全國推廣上線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全國推廣上線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全國推廣上線有關事項的通知
匯綜發【2010】14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蘇、山東、湖北、內蒙古、福建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以及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進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目前試點工作基本完成。為配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7號)的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應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11月20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核查系統試運行,12月20日正式運行。自2010年11月20日起,核查系統將采用如下訪問渠道:
用戶類型
網絡連接方式
訪問地址
外匯局
外匯局內部業務網
http://100.1.63.3:9001/SafeChk/
銀行
外匯局銀行接入網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業
互聯網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注:試點地區的企業用戶和銀行用戶的訪問渠道有所調整。
二、2010年11月15日至19日進行核查系統全國推廣部署工作。期間,試點地區核查系統的外匯局版和企業版暫停對外服務,銀行版正常對外提供服務。12月20日之后,核查系統(銀行版)原訪問渠道關閉,且相關登錄用戶將失效。試點地區應提前做好相關業務工作安排。
三、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組織好轄內地區的系統推廣工作,并做好轄內的業務和技術支持工作。在2010年11月30日前,應做好轄內中心支局、支局用戶管理和權限設置工作,及時為轄內銀行和企業辦理貿易外匯網上業務開戶等手續,并擬定業務應急預案。
四、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做好本銀行與核查系統(銀行版)的網絡連通及系統訪問測試工作,確保辦理貿易收付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訪問核查系統(銀行版),網絡連通及系統訪問測試時間為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銀行網絡連通和系統訪問測試的方法詳見附件。
五、截止2010年11月15日,已經開通國際收支網上申報業務的銀行網點以及在核查系統中辦理“銀行網上開戶業務”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將自動開通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中,已經開通國際收支網上申報業務的銀行網點的業務管理員用戶(ba),應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創建核查系統業務操作員用戶并分配權限,業務操作員用戶已經存在的,直接分配權限即可。授權后的業務操作員通過登錄應用服務平臺訪問核查系統(銀行版)。未開通國際收支網上申報業務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其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
在2010年11月30日前,辦理貿易收付匯業務的銀行網點應做好網絡配置、用戶管理、權限設置以及客戶端IE瀏覽器安全設置等工作。關于用戶管理、權限設置和瀏覽器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應用服務平臺登錄界面中的“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用戶使用手冊”。
六、截止2010年11月8日,已列入“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的企業,將自動在核查系統中開通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中已開通國際收支網上申報業務企業的業務管理員用戶(ba),應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創建核查系統業務操作員用戶并分配權限,業務操作員用戶已經存在的,直接分配權限即可。授權后的業務操作員通過登錄應用服務平臺訪問核查系統(企業版)。其它企業需要聯系當地外匯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企業用戶在使用核查系統(企業版)前,應對客戶端瀏覽器進行必要的設置,詳見應用服務平臺登錄界面中的“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用戶使用手冊”。
七、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以適當方式通知企業,并公布本分局業務和技術咨詢電話。
在核查系統推廣過程中,如遇有關業務和技術問題,銀行和企業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各分局應及時向總局反饋。銀行網絡連通咨詢電話:010-68402022,應用服務平臺咨詢電話:010-68402141。總局推廣工作辦公室聯系方式詳見下表:
咨詢內容
業務操作支持
核查系統支持
聯系電話
010-68402546
010-68402547
傳真電話
010-68402594
010-68402594
內網郵箱
tradebus@mail.safe
tradetech@mail.safe
互聯網郵箱
tradebus@mail.safe.gov.cn
tradetech@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