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
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
中國證券業協會
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
關于發布《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0]203號
各證券公司會員:
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提高防范內幕交易和管理利益沖突的能力,樹立證券行業誠實守信的良好形象,我會組織行業起草了《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隔離墻制度是證券公司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建立健全該項制度是證券公司實現有效的內部控制的保障,也是業務發展中贏得客戶和公眾信任的基礎。各證券公司應認真學習、理解《指引》,按照《指引》對公司現有的信息隔離墻制度進行評估。
二、《指引》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考慮當前證券公司在業務范圍、內控機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的實際情況,對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建設作了較為原則性的規定。各證券公司應結合自身特點細化《指引》的有關規定,完善信息隔離墻制度,建立切實有效的信息隔離墻。
三、我會將對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各證券公司在落實《指引》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我會反映。
聯系人:陳闖
聯系電話:010-66575651
電子信箱: chenchuang@sac.net.cn
附件: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2010-12-29).doc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D0%C5%CF%A2%B8%F4%C0%EB%C7%BD%D6%C6%B6%C8%D6%B8%D2%FD%A3%A82010-12-29%A3%A9.1293614209812.doc
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和管理利益沖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信息隔離墻制度。信息隔離墻制度應當覆蓋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各項業務。
本指引所稱信息隔離墻制度,是指證券公司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不當流動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指引所稱敏感信息,是指證券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內幕信息或者可能對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信息隔離墻制度納入公司內部控制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業務流程,對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敏感信息和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對違規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評價信息隔離墻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據情況的變化和管理利益沖突的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信息隔離墻制度建立和執行方面的職責。
證券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的有效性負最終責任,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對本部門和本機構執行信息隔離墻制度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協助董事會和管理層建立和執行信息隔離墻制度,并負有審查、監督、檢查、咨詢和培訓等職責。
第五條 證券公司采取信息隔離措施難以避免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利益沖突進行披露;披露難以有效處理利益沖突的,應當采取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等措施。
證券公司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第六條 證券公司各業務部門之間可以開展業務合作,但不得違反信息隔離墻制度的規定。
第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信息隔離墻的一般規定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需知原則管理敏感信息,確保敏感信息僅限于存在合理業務需求或管理職責需要的工作人員知悉。
第九條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未經授權或批準不應獲取敏感信息,對已經獲取的敏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應利用敏感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與公司工作人員簽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獲取的敏感信息嚴格保密;
(二)加強對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統、通訊及辦公自動化等信息設施、設備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對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員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統或配發的設備形成的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和其他通訊信息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相對封閉和相互獨立。
證券公司應當對掌握敏感信息的業務部門的辦公場所人員進出情況進行監控,并要求工作人員避免進入與其職責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的辦公場所。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應同時分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的,不應直接或間接參與具體證券品種的投資決策、投資咨詢等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業務活動。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不應同時履行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職責,業務部門工作人員不應在與其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子公司兼任職務。
證券公司有關業務的決策機構應當實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的信息系統相互獨立或實現邏輯隔離。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所涉資金、證券及賬戶實施分開管理,不應混合操作。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互為信息隔離墻的兩側。處于信息隔離墻兩側的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之間對敏感信息進行交流的,應當履行跨墻審批程序。
因履行管理職責需要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員處于信息隔離墻的墻上。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墻上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墻上人員的范圍及其行為規范,防止墻上人員不當使用敏感信息。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跨墻管理制度,明確跨墻的審批程序和跨墻人員的行為規范。
證券公司的業務部門需要其他部門派員跨墻協作的,應當事先向跨墻人員所屬部門和合規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其審批同意。
跨墻人員在跨墻期間不應泄露或不當使用跨墻后知悉的敏感信息,不應獲取與跨墻業務無關的敏感信息。
跨墻人員在跨墻活動結束且獲取的敏感信息已公開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響后方可回墻。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分工合作,對跨墻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合規部門負責記錄跨墻情況,向跨墻人員提示跨墻行為規范,并會同提出跨墻申請的業務部門和跨墻人員所屬部門對跨墻人員行為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分管職責范圍發生變化,或者其他人員跨部門調動的,證券公司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制度,明確設置名單的目的、有關公司或證券進入和退出名單的事由和時點、名單編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職責分工、掌握名單的工作人員范圍、對有關業務活動進行監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異常情況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已經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應當將該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觀察名單屬于高度保密的名單,僅限于履行相關管理和監控職責的工作人員知悉。
觀察名單不影響證券公司正常開展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對與列入觀察名單的公司或證券有關的業務活動實施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采取信息隔離和披露措施難以有效管理利益沖突的,應當將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需要確定限制名單的發布范圍。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防止內幕交易和避免利益沖突的需要,對與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有關的一項或多項業務活動實施限制。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發現敏感信息泄露的,應當視具體情況立即采取將有關工作人員納入跨墻管理、促使敏感信息公開或對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限制等措施。
第三章 具體業務信息隔離墻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與客戶發生實質性接觸后的適當時點,將相關項目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
前款所稱適當時點,以與客戶簽署保密協議、對項目立項、進場開展工作和實際獲知項目敏感信息中較早者為準。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在以下時點,將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
(一)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上市輔導人、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為擔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開之日;
(二)擔任再融資項目或并購重組項目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財務顧問的,為項目公司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列入限制名單的時點前移,但不應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當流動。
證券公司在確認不再擁有與項目有關的敏感信息后,可以將該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從限制名單中刪除。
第二十五條 對因投資銀行業務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證券公司應當限制與其有關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證券自營、直接投資等業務,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的審查機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是否涉及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中的公司或證券等進行審查。
除下列情形外,證券公司不應允許任何人在報告發布前接觸報告或對報告內容產生影響:
(一)公司內部有關工作人員對報告進行質量管理、合規審查和按照正常業務流程參與報告制作發布的;
(二)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為核實事實而僅接觸報告草稿有關章節內容的。
證券公司不應在報告發布前向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提供包括研究摘要、投資評級或目標價格等內容的章節。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對研究部門及其研究人員的績效考評和激勵措施,不應與投資銀行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的業績掛鉤。投資銀行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及其分管負責人不應參與對研究人員的考評。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不應允許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對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開展聯合調研、互相委托調研。
第二十九條 當證券自營或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對某一權益類證券持有量占發行量一定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券列入觀察名單,必要時列入限制名單。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相應的信息隔離機制。證券公司不應向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子公司泄露項目敏感信息,為其參與項目投資提供便利。
證券公司為其子公司直接投資的項目公司提供證券發行保薦服務的,應當嚴格履行保薦義務,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應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四章 工作人員證券投資行為管理和監控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工作人員證券投資行為管理制度,防范工作人員違規從事證券投資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工作人員可以買賣或者禁止買賣的證券和投資產品。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工作人員證券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開立證券賬戶的,應當要求工作人員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申報證券賬戶并定期提供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工作人員證券賬戶的交易情況進行監控,或對工作人員提交的交易記錄進行審查。發現涉嫌違規交易行為的,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向證券監管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對子公司實行一體化管理或者與子公司人員、業務往來密切的,應當參照本指引的規定,采取措施防范與子公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