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和《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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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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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2010]21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做好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的管理及評審工作,引導我國綠色建筑健康發展,根據《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建科函[2004]183號),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和《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
2.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載: 1.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
附件1:
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的管理,根據《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創新獎評審的組織管理。
第三條 創新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四條 創新獎的獎勵對象為,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具有創新性和明顯示范作用的工程項目,以及在綠色建筑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推動綠色建筑發展的創新性包括,符合氣候地域特征的先進適用的技術集成和創新、建筑藝術與綠色建筑技術的有機結合、采用綠色施工與運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實施效果。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歸口管理創新獎。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創新獎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創新獎的申報、初審和推薦上報。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創新獎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地、節能、節水、節材、減少環境污染等方面,綜合效果顯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項目。
。ǘ┓蠂一窘ㄔO程序和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用適宜的綠色建筑技術、工藝與產品,運營管理水平較高,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
(四)取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五)項目無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
第八條 創新獎申報單位原則上由工程項目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總承包、技術咨詢等主要參建單位聯合申報;也可經建設單位同意后,由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聯合申報或其中一家單獨申報。其它參建單位可隨主要參建單位申報。
第三章 申報資料及申報程序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申報書》和工程總結報告。
(一)《申報書》紙質文件一式10份、電子版1份;
。ǘ┕こ添椖靠偨Y報告包括,工程項目概況、工程項目創新性說明、取得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及工程項目總結報告。紙質文件一式2份、電子版1份。具體內容和要求如下:
1、工程項目概況。
2、工程項目創新性說明。對照《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材料的基礎上,按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節材與材料資源、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六類指標歸納和總結,重點對具有創新性和示范推廣價值,以及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效益等內容進行總結說明。
3、相關證明資料,如:設計文件、圖紙、過程控制資料、運行報告及相關數據等。如在取得綠色建筑標識后,發生重大的技術變更,還應提交相關變更資料,包括設計說明、圖紙、計算書、設計變更等。
4、綠色建筑標識證書復印件和評價報告。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資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簽署推薦意見并蓋章后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ㄈ┳》砍青l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組織創新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委員會由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依據《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審查申報材料,通過質詢、討論和評議,進行評審,確定擬獲獎項目及等級。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根據具體情況可組織核查小組對需要實地核查的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4-7名專家組成,被核查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派人參與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ㄒ唬┞犎∩陥髥挝粚椖恳巹、設計、施工及運行情況的介紹;
(二)實地查驗工程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凡核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文件資料,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ㄈ┞犎I主及監理單位對項目的評價意見。核查小組向業主及監理單位咨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ㄋ模┎殚喒こ痰挠嘘P文件與技術、質量以及管理資料等;
(五)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專家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五章 公示與公布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上(網址:www.mohurd.gov.cn)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以署實名的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異議分為技術性異議和非技術性異議。凡對公示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提出的異議為技術性異議;對公示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及人員排序的異議為非技術性異議。審定等級不在異議范圍內。
第十七條 技術性異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協調解決,必要時可組織評審委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非技術性異議由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解決,并將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第十八條 無異議或有異議已妥善解決的公示項目經審定后公布。
第六章 紀 律
第十九條 申報創新獎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將取消申報或獲獎資格。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必須參加評審會議,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寫出書面意見委托他人到評審會上代讀。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和現場核查小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評審或核查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部專家委員會專家資格,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七章 獎 勵
第二十二條 創新獎每個獲獎項目授獎單位和個人數量不應超過以下規定:一等獎授獎單位8個、個人20個;二等獎授獎單位6個、個人15個;三等獎授獎單位4個、個人10人。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向獲得創新獎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和證牌。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地區和獲獎單位可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2.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k2010216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