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青海省藥品采購統一配送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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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青海省藥品采購統一配送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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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政辦〔2010〕82號
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并
省駐州各單位:
現將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青海省藥品采購統一配送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10]68號)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各負其責并全面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青海省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工作管理辦法
省發展改革委 省監察廳 省衛生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工商局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藥品質量,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銷行為,減少藥品采購的中間環節,降低成本,減輕社會醫藥費用負擔,根據衛生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藥品采購配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政府主導、全省統一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全省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全部納入藥品集中采購。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與藥品集中采購活動。采購周期原則上一年一次。
第三條 藥品集中采購配送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質量第一,價格合理原則;堅持科學評估,集體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確定采購配送范圍和形式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青海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藥品集中采購配送工作相關政策,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在省政府采購中心設立省政府藥品集中采購辦公室,通過具有網上招投標、評標、采購、配送、相關數據分析和網上監督管理功能的政府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實現藥品網上集中采購,做到藥品招標公開、價格公開、采購公開和使用公開。
第三章 采購與配送
第六條 依據每年度編制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方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藥品使用目錄和采購計劃,按照醫療機構用藥規范、用藥特點核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范圍和品種目錄。
第七條 藥品集中采購辦公室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藥品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組織指導下,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制定評標標準及辦法,組織藥品招標、開標,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組織中標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
第八條 藥品配送企業應具有倉儲設施、檢測設備、技術力量、信息渠道等資源,完善的藥品統一配送服務體系。通過招標確定的藥品統一配送企業,要確保中標藥品保質、保量、及時、安全配送到各醫療機構,保證醫療機構用藥及時、品種齊全、價格合理,患者用藥安全、有效。
第九條 健全和完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及統一配送的監督約束機制,明確中標單位、配送單位和醫療機構的責任、權利、義務。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藥品集中采購配送工作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以監察機關監督、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做好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過程進行全程監督。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
(二)受理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統一配送的舉報和投訴;
(三)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人員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履行職責、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其不作為、違規行政和執法、包庇縱容和參與違法活動,違規干預或參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過程、謀取單位和個人利益,以及貪污、受賄等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確保政府定價的中標藥品價格低于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指導價格,減輕群眾的用藥負擔。
(一)對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生產企業提供的政府定價藥品文件進行審核,保證價格文件的真實性;
(二)對中標的政府定價藥品中標價格進行審查;對中標的基本藥物,根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情況,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范圍內確定全省基本藥物最高零售指導價格;
(三)嚴格控制醫療機構藥品的加價率;對醫療機構使用的中標藥品及零售價格,通過各種形式在其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價格公示,讓患者真正了解藥品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對市場藥品價格的監測,隨時掌握市場藥品價格的變動情況,發現市場藥品價格明顯低于中標藥品價格時,及時向藥品集中采購辦公室反映,并提出建議和措施;
(五)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開展藥品價格專項檢查,重點對中標人、配送企業、醫療機構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藥品價格政策的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以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運轉經費需要為前提,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綜合算賬補助”的原則,充分考慮取消藥品加成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的影響,綜合測算基層醫療機構收入和支出,對其缺口從基本醫療服務收費、財政補助(含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助多渠道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藥品集中采購配送工作。
(一)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參與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進行監督,對醫療機構執行中標(入圍)結果和履行合同情況進監督檢查;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基本藥物臨床配備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擴大基本藥物基層配備使用范圍。2010年內基本藥物覆蓋率達到70%,2011年覆蓋率達到100%;基本藥物全部納入新農合藥品報銷目錄范圍,基本藥物報銷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藥物5個百分點。
(三)全省基本藥物配備率,三級綜合醫院配備的基本藥物品種不得低于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收載藥品品種的80%;二級綜合醫院不得低于90%;配備使用的非目錄藥品應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和規定,使用金額不得超過藥品總使用金額的30%。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基本藥物目錄全部納入本省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甲類目錄和新農合補償支付目錄,實行在政策規定范圍內100%的報銷比例;對采購過程中涉及的有關醫保政策問題做出解釋和認定,會同其他部門對醫療保險目錄內藥品的采購、合理用藥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強化藥品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完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從源頭把好藥品質量關。
(一)負責對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的資質認定;
(二)對中標藥品質量和配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重點加強中標的基本藥物抽檢力度,對省內生產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目錄品種監督抽檢覆蓋率達到100%,保證藥品質量;
(三)充分發揮已建立藥品“供應網”和“監督網”的作用,加強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藥物的質量監督;
(四)進一步整合藥品配送資源,實施電子監管,發展現代物流,提高藥品配送能力;
(五)依據《藥品管理法》,加強藥品銷售票據管理,對“掛靠經營”和“走票”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參加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集中采購活動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依法查處交易當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合同欺詐以及其它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商業賄賂行為實施有效的監督。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從青海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公布的掛網藥品目錄中選擇藥品,并通過集中采購平臺完成交易;優先采購醫保目錄內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并嚴格執行規定的藥品價格;根據本單位藥品采購計劃及時與藥品統一配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按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時間與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進行結算,認真履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中標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經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監管條例,按照藥品統一配送企業需求計劃、用量及時供貨,不得斷貨、缺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保證藥品統一配送企業正常運行和醫療機構用藥及時有效;中標藥品供應的同時,應出具合法票據,不得無故隨意提高、改變中標藥品價格,及時執行國家價格部門降價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 藥品統一配送企業承擔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的采購、保管、配送供應等工作,要按醫療機構計劃需求,積極組織中標藥品進行集中配送,不得無故斷貨、缺貨、延誤臨床用藥,確保醫療機構用藥安全、有效、及時,不得無故不予配送。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工作進行全程監督,醫療機構、中標企業、藥品統一配送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如有違法、違規和違紀事實,經領導小組核實后,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