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遂寧市社會力量興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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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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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府辦函〔2010〕27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遂寧市社會力量興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的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五屆第64次常務會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遂寧市社會力量興辦民辦非養老
社會福利機構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四川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遂委發〔2009〕1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遂寧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興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服務、監督管理及政策扶持。本細則所稱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是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當地的社會與經濟發展規劃和城鄉基礎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四條 民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設立在本地區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審批、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申請興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床位數在50張以上;
(三)有與興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規模和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建設和營運資金保證;
(四)選址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要求,靠近社區、交通便利、環境良好;建筑設計符合服務對象特點;
(五)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及有關規定。
第六條 申請興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2)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情況;(3)擬設福利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4)擬設福利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服務科室和床位編制;(5)擬設福利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6)擬設福利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7)擬設福利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福利機構的關系和影響;(8)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9)擬設福利機構的投資預算表;
(三)擬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名稱及章程草案;
(四)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興辦條件的說明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民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區域設置規劃及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權限予以審批:
社會力量投資興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擬建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主管部門和市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擬設床位數在200張(含200張)以內的,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擬設床位數在200張以上的,由市民政部門審批,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八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經審批同意籌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籌建期限為1年,逾期未開工建設的,自行失效;不同意興辦的,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九條 經同意籌辦的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批準申辦的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開業。
第十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八)萬元以上設備清單;
(九)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和行業服務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執業的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按規定,向市或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補充申請領取。
第十三條 獲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社會力量興辦的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在水電氣及通訊方面。水、電、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互聯網等安裝和使用費用按照市委、市府《關于加快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的規定執行。
(二)建設用地。市城區按照每張床位不低于25平方米占地面積,預留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用地。對于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對于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項目依法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但設施項目為樓房的,必須為老年人就地結合建設防空、防災的人員掩蔽工作)。
(三)財政補貼。社會資金建設養老機構用房自建,并投入運營的,政府按如下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和建后運營補貼:規模在200張以上的床位的,按每張床位15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規模在200張床位以下,100張床位以上的,按每張床位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用房屬租用且租用期在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數分5年每年補助100元/床的租賃補貼;對已開業的,按入住老人實際占有床位數,按每年每張床位100—200元標準給予運營補貼。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營運補貼可適當調整。
(四)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醫療活動。要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給予大力支持。對養老服務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并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經批準后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養老服務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五)稅收優惠。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的房產稅、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培訓補貼。對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人員,凡屬再就業培訓補貼范圍的,可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免費培訓,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七)金融部門要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金融機構要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投入,適當放寬條件,并提供優惠利率。對于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
第十四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改變名稱、地址、投資主體、主要負責人、服務項目,擴大服務范圍,歇業或者改變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性質,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十六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辦理年檢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年檢申請書;
(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副本;
(三)上年度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年檢合格證;
(四)本年度機構服務工作數量、質量、效率和安全保障等各項統計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年檢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請辦理年檢手續的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該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不得繼續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
(五)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六)違約責任;
(七)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并報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有服務對象參與的民主管理、監督機制,保障職工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進行科學管理,根據服務基本標準,為供、休養人員提供生活護理、康復休養、文娛教育等優質服務,要求做到:
(一)供、休養人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居民的人均生活水平;
(二)定期為供、休養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或病歷檔案,做到有病及時治療;
(三)制定康復和特殊教育等工作計劃,積極開展康復、特殊教育等工作;
(四)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和特教人員應當到具有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根據設施條件、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并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接受捐贈,接受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社會的監督。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養老社會福利機構在外事、涉臺、涉僑工作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