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0]11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新情況、新要求,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等有關規定,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相關地區。具體補助范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 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將專項資金用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有關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因素,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計算分配。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權重各占40%和60%。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相關地區的計算公式:某地區專項資金總額=〔(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40%+(該地區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60%〕×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其中:年度租賃補貼戶數是指當年計劃發放租賃補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劃發放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實施的發放戶數;年度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是指當年計劃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劃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實施的套數。上述租賃補貼戶數和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實施情況,以是否實際發放租賃補貼以及簽訂購買、改建、租賃合同為準。廉租住房套數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復申報。
第八條 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在匯總審核各市、縣(師、團場)是否按照規定申報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一)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保障計劃,各市、縣(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保障計劃。(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三)本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和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有關資料。(四)省級財政部門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對市、縣(師、團場)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五)其他與審核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 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門,于3月31日前將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說明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于未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意見的,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不予受理。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處理。
第十條 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確保實地抽查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自治縣、省直管縣)。如果抽查審核剔除率較高,應當及時商相關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或兵團財務局將申報材料退回,重新調整數據后再報。對于審核發現的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三章 撥付與使用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同時,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任務完成情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上報數據準確情況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專項資金時采取適當的獎懲措施,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數額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達相關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并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按照規定用于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三條 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相關地區要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于年底存在專項資金結余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專項資金時,根據專項資金用途,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項“廉租住房”科目和06項“公共租賃住房”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確保將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必須確保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于違反規定,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分配該地區或兵團的專項資金數額。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保障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也要加強對市、縣或師、團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七條 每年年度終了,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匯總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專項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財政部。具體詳見《 年度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2)。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專項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原印發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財綜[2008]48號)、《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審核操作規程》(財監[2009]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附件下載: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doc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P0201101063565678104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