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事業單位民問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統籌辦法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事業單位民問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統籌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事業單位民問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統籌辦法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事業單位民問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統籌辦法的通知
呂政辦發[201O]1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現將《呂梁市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統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呂梁市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
工傷保險統籌辦法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人事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晉勞社廳發[2007]116號),《呂梁市工傷保險統籌辦法》(呂政發[2006]61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規定。
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鰍。下稱事業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所屬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事業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及呂梁市公布的對應的費率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事業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渠道執行財政撥款支持類別及相關規定,在社會保障繳費項下列支。
第五條 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參保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未繳費期間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不享受工傷保險基金待遇。
第六條 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其統籌模式、帳戶管理、票據管理和工傷保險儲備金、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工傷預防費、宣傳和科研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的提取使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以及醫療管理、康復管理等執行《呂梁市工傷保險統籌辦法》。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按下述規定辦理:市屬事業單位由呂梁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直接經辦;縣屬及市屬以上事業單位按照屬地原則由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的業務管理執行《呂梁市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呂勞社字[2007]170號)。
第八條 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國家和省處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辦法下發前已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并已確定傷殘等級的,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
本辦法下發前一年內發生工傷尚未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所在事業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按本辦法規定分別向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