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的通知
林造發〔2010〕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劃單列市林業局: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全國性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促進經濟林產業又好又快發展,我局組織制定了《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造林綠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性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節(會)的管理,促進經濟林產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冠用“全國”或“中國”名義主辦的,以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為主題的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可由國家林業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中國經濟林協會、中國竹產業協會等協會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可協辦。
第四條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申辦城市”)均可申請承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申辦城市應當提前一個年度申請承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并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申辦條件
(一)申辦城市應當有被命名為國家級或者省級的經濟林行業的龍頭企業,或者中國名特優經濟林之鄉,或者區域性經濟林產品批發市場。
(二)申辦城市應當是名特優經濟林主產區,主導經濟林產品資源豐富,品質優良,產業發達;當地經濟林產業發展,對農民增收致富、擴大社會就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申辦城市應當高度重視節(會)承辦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條件。
(四)申辦城市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環境優美,交通便利,通訊發達,具備開展大型活動的設施和條件。
(五)申辦城市應當具有承辦大型活動的經驗和組織能力。
(六)其他相關條件。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申辦承諾。申辦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承諾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具體方案。包括活動主題、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組織機構、宣傳措施、經費預算、資金籌措等。
(三)城市概況。包括政治、經濟、文化、交通、氣候、環境等;申辦城市經濟林產業發展的特點、做法、經驗及生產、流通、消費等概況;舉辦大型活動的經歷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運輸、商貿、旅游、安保、倉儲等服務和保障條件,有關場館布局等相應的配套設施。
(五)優惠條件。提供給國內外參展單位的優惠條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申辦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函送國家林業局。
(二)國家林業局造林綠化管理司負責對申報材料、申報條件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征求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意見后,提出是否同意申辦城市承辦的初審意見,報國家林業局局領導審定。
第八條 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申辦城市,可在舉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名稱前冠用“全國”或“中國”字樣開展相
關活動。
第九條 組團參加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的省份數量原則上不應少于相應經濟林產品主產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申辦城市要以突出宣傳主導產品、推動當地乃至全國經濟林產業發展為中心確定主題,組織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對參加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國家林業局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申請主辦國際性名特優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需國家林業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2年11月28日國家林業局發布的《關于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