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
審計署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實施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確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對象、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
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應當作為政府投資審計重點。
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七條 審計機關在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應當更加注重檢查和評價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逐步做到所有審計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
第八條 對政府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工程造價審計質量,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
第十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在審計通知書中應當明確,實施審計中將對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跟蹤審計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對審計發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處理;對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內的、應當依法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辦理審計移送事項時,應當按規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的協調溝通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通報有關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納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外部人員參加審計項目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
審計機關應當制定有關聘請外部人員的工作規范,加強對聘請外部人員工作的督導和業務復核,保證審計質量。
審計機關聘請的外部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作出恰當的審計結論,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防范審計風險。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對于跟蹤審計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將上次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及時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逐步實現所有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臺,逐步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數據庫,加快方法體系建設,擴大工程造價軟件在竣工決算審計中的應用,并探索信息化條件下的聯網審計,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業務領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業務規范,提高規范化水平。
下一級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審計隊伍建設,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投資審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投資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領軍人才,改善投資審計隊伍的專業結構,逐步提高投資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使投資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投資審計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針對投資審計工作容易出現廉政風險的環節,加強內部控制,強化管理,確保嚴格執行審計紀律,維護審計機關廉潔從審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條 地方審計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投資的項目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頒布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