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改投資[2010]3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國務院法制辦: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吨醒胗嘘P部門貫徹實施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分工方案》(中辦發[2009]40號)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落實完善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工作,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為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和投資體制改革精神,切實做好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度的重要意義
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度,是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舉措。積極推進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投資管理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有利于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更好地保護政府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促進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度的重要意義,堅決貫徹十七屆四中全會的有關要求和投資體制改革精神,積極推進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
二、抓緊開展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公示試點
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制定了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計劃,開展了公示試點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公示工作作為重要任務列入工作日程,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負責單位,確定公示原則,提出進度要求,盡快開展公示試點,并在總結經驗后不斷擴大公示范圍。
選擇公示試點項目時,應當優先選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有重大影響,或者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社會關注程度較高、投資規模較大的公益性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選擇公示試點項目要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保密審查,不應公示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項目,不應公示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項目,公開的項目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規范開展公示工作,充分運用公示成果
進行公示試點時,凡尚未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都可以進行公示。為了保證公示效果,及時了解和充分吸收社會意見,可以重點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前,或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后、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應少于10個工作日。
公示項目時,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項目名稱,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目標及功能,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審批單位及聯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可以在有關政府網站或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也可以同時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聞媒體發布公示公告。
公示結束后,要及時匯總整理征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有關情況在原公示網站或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布。對于重要的意見和建議,可以采取走訪、座談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情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要將主要意見和建議及時告知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建設單位,并要求他們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納。涉及環保、土地、城鄉規劃等方面的主要意見和建議,應同時告知相關部門,供相關部門在進行有關管理工作時參考。征求意見后要采取多種方式,對提出意見者進行反饋。
在公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說明對公示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未予采納的要說明理由。在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委托評估時,應要求評估機構對主要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做出評議。
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見和建議,以及項目申報單位的說明和評估機構的評議情況,并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依據公示意見和建議對項目建設內容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在批復公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將主要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以及未予采納的理由在原公示網站或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布。
四、制定公示辦法,加強指導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對本部門、本地區的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工作提出總體部署和具體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搞好任務分解,落實責任分工,做好督促檢查,推動工作落實。要加強調查研究,對項目公示情況進行認真總結,敏銳發現問題,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建議。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總結公示試點經驗,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抓緊研究制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辦法,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完善,積極有序地全面推開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