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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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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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發【2011】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適應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工作的發展變化,保證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數據的質量,進一步規范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和銀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系。
聯系電話:010-68402448,68402593;
郵箱:bop@bop.safe(內部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120142756232.doc
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以下簡稱“間接申報”)的核查工作,提高申報數據質量,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第2號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21號)以及《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簡稱“各分支局”)國際收支工作人員應認真完成間接申報核查工作,確保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 間接申報核查方式包括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
間接申報非現場核查(以下簡稱“非現場核查”),是指通過運用與間接申報統計相關的輔助核查軟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對申報情況進行的核查。
間接申報現場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是指國際收支工作人員前往銀行和申報主體工作場所,現場調閱與涉外收付款相關的原始交易憑證及其他相關憑證,對申報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四條 各分支局間接申報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則:
(一)負責對轄內銀行以及申報主體的間接申報業務進行培訓、核查和考核;
(二)負責對其下級外匯局間接申報核查工作進行培訓、指導、檢查和考核;
(三)應及時處理上級外匯局反饋的核查結果并將有關事項及時通知下級外匯局,督促其與轄內銀行和申報主體進行核實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應落實到崗;
(五)應加強與本單位內其他部門的聯系和協調,通過其他部門反饋的數據問題總結核查工作經驗、提高數據質量。
第二章 非現場核查
第五條 非現場核查主要是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以下如無特殊說明,均指外匯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數據和單位基本情況表有關情況的核查,以及綜合查詢系統電子數據的核查。
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核查主要包括對涉外收付款申報電子數據的導(錄)入及時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內部關聯關系和邏輯關系正確性,以及單位基本情況表等內容的核查。對綜合查詢系統的核查主要包括對滯留數據的核查。
第六條 各分支局應運用核查軟件并輔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開展非現場核查:
(一)每日完成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新增及修改單位基本情況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轄銀行申報電子數據中“已申報信息”及“待申報信息”的逐筆核查,對“逾期未申報信息”進行催報,對“刪除申報單”的刪除理由進行排查,并對“滯留數據”進行清理;
(三)各分支局應將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形成電子文檔或紙質文件保存24個月,并將核查出的問題通知相關銀行,督促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如需修改,應按《操作規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各分支局應核查所轄銀行涉外收付款申報電子數據中各項要素的準確性。
(一)根據實際業務情況,核查涉外收付款憑證種類選擇是否正確;
(二)核查申報號碼、收/付款人名稱、結算方式、交易幣種、交易金額、收/付款賬號、(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交易編碼、交易附言、預收預付款類型、是否為退款等各項要素的準確性;
(三)核查(對方)付/收款人名稱與(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之間、交易幣種與(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之間、交易編碼與交易附言之間、收/付/匯款人名稱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及組織機構代碼之間、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與申報主體類型之間、境內非居民項下收支交易與交易編碼之間、有外債編號的收支交易與交易編碼之間等邏輯關系是否正確;
(四)其他要素的填報是否準確、規范。
第八條 各分支局應核查所轄銀行涉外收付款申報電子數據中基礎信息與申報信息導(錄)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及時性。
(一)核查銀行基礎信息通過接口程序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時間是否符合《操作規程》規定的時限。
(二)核查銀行或企業的涉外收付款申報信息導(錄)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時間是否符合《操作規程》規定的時限。
(三)為保證基礎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外匯局不要求銀行對基礎信息中境內“收/付款人名稱”的英文信息和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包含的地址信息進行修改。境內“收/付款人名稱”字段可以為中文或者英文,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字段中可以包括對方“付/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信息。
第九條 各分支局應核查所轄銀行涉外收付款申報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規定范圍報送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基礎信息或申報信息的情況;
(二)核查銀行刪除數據的情況。
第十條 各分支局應核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單位基本情況表的電子信息各要素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的組織機構代碼(含特殊機構代碼)的準確性;
(二)核查機構名稱是否準確規范,包括機構名稱是否采用簡稱、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亂碼等;
(三)核查經濟類型與機構名稱之間、經濟類型與組織機構代碼之間、經濟類型與常駐國家之間、行業屬性與機構名稱之間等邏輯關系是否正確等;
(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如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郵政編碼、郵寄地址及是否為特殊經濟區內企業等。
第三章 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是對銀行和申報主體涉外收付款申報業務及相關情況的核查,具體包括對單位基本情況表填制和保存情況、銀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報信息與實際交易的一致性、申報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對紙質涉外收付款憑證(銀行或申報主體留存聯)填制和保管情況以及銀行間接申報內控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等進行的核查。
第十二條 各分支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一)各分支局每年至少應對轄內4家銀行進行現場核查,三年內完成對轄內所有銀行的現場核查。如轄內銀行超過30家,則應在三年內至少完成對轄內30家銀行的現場核查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轄內業務情況的變化,不定期的以國際收支司發文形式調整各分局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最低銀行數量要求。
(二)對一家銀行的核查可以依據申報數量及申報質量合理選擇該銀行一家或幾家分支機構進行抽查,鼓勵對該銀行所有分支機構開展普查;
(三)各分支局應結合非現場核查中大額交易和重要項目重點核實的情況,對相關銀行和申報主體進行不定期現場核查;
(四)各分支局可根據申報工作的總體情況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組織下級局之間對銀行或申報主體進行現場交叉核查。
第十三條 各分支局應核查所轄銀行涉外收付款申報數據中各項要素的準確性。
(一)核查內容:申報信息中申報號碼、收/付款人名稱、結算方式、交易幣種、交易金額、收/付款賬號、(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交易編碼、交易附言、預收預付款類型、是否為退款等各項要素的準確性。
(二)主要核查方法:
1.匯款項下涉外收付款憑證核查。通過調閱銀行匯款科目項下的流水清單以及留存的相關業務檔案進行;
2.信用證和托收項下的涉外收付款憑證核查。通過調閱銀行信用證和托收項下的業務明細數據以及相關信用證來單資料和托收協議進行;
3.各分支局可結合現場核查中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方法進行核實,以保證申報數據的準確性。
第十四條 各分支局應核查所轄銀行涉外收付款申報數據的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內容: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申報數據(包括基礎信息及申報信息)。
1.是否按《操作規程》要求自動生成申報號碼;
2.是否存在有申報數據但無會計數據的情況;
3.是否存在有會計數據但無申報數據的情況;
4.是否存在既有會計數據又有申報數據,但不屬于申報范圍的情況。
(二)主要核查方法:采取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電子數據與銀行會計賬目中的收匯、付匯流水清單逐筆勾對等方式。
第十五條 各分支局應核查銀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接口程序驗收要求》(匯綜發[2010]122號附件)。
第十六條 各分支局應對銀行申報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核查。
(一)核查內容: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住所/營業場所代碼及名稱、常駐國家(地區)代碼及名稱、外方投資者國別(地區)代碼及名稱、經濟類型代碼、所屬行業屬性代碼、是否為特殊經濟區域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等信息是否準確;
(二)主要核查方法:通過比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和機構申報主體在銀行的賬戶開戶資料,核查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七條 各分支局應對銀行留存紙質涉外收付款憑證進行核查。核查采取隨機抽查方式進行。
(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憑證。
1.是否準確使用涉外收付款憑證種類;
2.紙質涉外收付款憑證填寫的信息與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的電子信息是否一致;
3.紙質涉外收付款憑證的填寫是否準確、完整、規范;
4.紙質涉外收付款憑證留存期限是否滿24個月。
(二)核查當月涉外收付款憑證。
核對當月紙質涉外收付款憑證(銀行留存聯)與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相應申報數據,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憑證導(錄)入不及時的情況。
第十八條 各分支局應對銀行間接申報內控制度進行核查。
(一)符合《操作規程》要求的間接申報內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其他與國際收支工作相關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各分支局應對銀行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情況進行核查。
(一)核查經辦銀行是否督促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逐筆補報其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
(二)核查銀行為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辦理新收款項入賬或結匯是否符合“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各分支局可開展對申報主體的現場核查,主要核查申報數據的真實性。
(一)核查方法:將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相關申報主體的國際收支申報數據與其相關會計科目以及相應的有效憑證(合同、協議、發票等)進行核對。被核查單位會計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應與銀行出具的對賬單一致。
(二)核查的內容包括:申報號碼、收/付款人名稱、結算方式、交易幣種、交易金額、收/付款賬號、(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交易編碼、交易附言等。
第二十一條 各分支局國際收支工作人員進行國際收支申報現場核查應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各分支局國際收支工作人員在執行國際收支申報現場核查前,應制發核查通知書(參見格式一,格式可調整),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單位。
(二)各分支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現場核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出示“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或本單位的介紹信,其中必須有一名以上的核查人員持有“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
(三)各分支局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可疑申報數據如涉及采用紙質申報方式時,應調閱相關的紙質涉外收付款憑證進行查證,確認責任歸屬,并應對現場核查調閱的資料進行記錄,填制“國際收支現場核查調閱資料清單”(參見格式二,格式可調整)。
(四)各分支局應向被核查單位了解其國際收支項下實際收付匯會計賬務處理的情況,通過逐筆勾對會計憑證、核對會計報表等方法,對其涉外收付款申報數據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填寫“國際收支現場核查工作底稿”(參見格式三,格式可調整)。
(五)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分支局應進行材料取證。材料中應包含該材料與原件一致的意思表達、材料提供人、提供日期和銀行業務公章。
(六)在現場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離場前,各分支局應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填寫“國際收支現場核查事實與評價”(參見格式四,格式可調整),并要求被核查單位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七)現場核查結束后,各分支局應根據現場核查情況、違規情況和處理方案撰寫并向被核查單位下發《現場核查報告》,要求被核查單位根據《現場核查報告》上報整改報告。
(八)各分支局在現場核查結束后,應根據“國際收支現場核查事實與評價”以及《現場核查報告》對被核查單位的現場核查情況進行集體評價和審議,并根據審議結果填寫“國際收支現場核查集體審議記錄”,作為是否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分支局應建立現場核查檔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為24個月。核查檔案主要包括:核查通知書(復印件)、國際收支現場核查調閱資料清單、國際收支現場核查工作底稿、國際收支現場核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核查報告(復印件)等。保存期滿后,可按照檔案管理程序銷毀。
第四章 大額交易與重要交易項目重點核實
第二十三條 各分支局應按季度開展大額交易重點核實工作。
(一)各分支局應按季度對轄內單筆貨物貿易項下收入(支出)金額3000萬美元(含)以上,其他項下收入(支出)金額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大額交易進行重點核實。
如轄內當季貨物貿易項下的收入(支出)金額達到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筆時,各分局應重點逐筆核實轄內貨物貿易項下收入(支出)排名為前10名的交易。
如轄內當季非貨物貿易項下的收入(支出)金額達到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筆時,各分局應重點逐筆核實轄內非貨物貿易項下收入(支出)排名為前10名的交易。
(二)為確保大額交易數據的準確性,各分支局應采取非現場核查、通過銀行或申報主體確認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大額交易重點核實工作。
各分支局應向銀行或申報主體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大額交易重點核實情況通知書”(參見格式五)進行再確認(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下發,通過電子方式下發時,不需加蓋公章),并留存銀行或申報主體反饋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大額交易重點核實情況確認回執”(參見格式五-附1)及經確認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大額交易重點核實情況反饋表”(見格式五-附2)。各分支局對于銀行或申報主體確認后仍有疑問的,可進行現場核查。
(三)對于在大額交易重點核實中發現的申報錯誤,各分支局應督促相關銀行及申報主體及時進行修改。
(四)在當季大額交易重點核實結束后,各分局應匯總當季大額交易重點核實情況,填報“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大額交易重點核實情況反饋明細表”(見格式六)以及“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大額交易重點核實情況匯總表”(見格式七)。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變化,不定期以國際收支司發文形式調整各分局大額交易重點核實的金額標準及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各分支局可結合核查工作實際情況,根據當期轄內涉外資金流動的情況及特點,選擇所需核實的重要交易項目,不定期組織對轄內重要交易項目的重點核實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分支局應當建立大額交易與重要交易項目重點核實檔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為24個月。保存期滿后,可按照檔案管理程序銷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現場核查與非現場核查中發現的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的行為,外匯局各分支局國際收支部門可采取約見談話(“約見談話通知書”參見格式八,“約見談話記錄”參見格式九,格式均可調整)、通報等方式督促被核查單位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條 各分局應根據轄內實際情況制定“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現場核查案件移交標準”,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分支局國際收支部門可視被核查單位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的情節及其整改情況,根據集體審議結論、《國家外匯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規程》(匯發[2001]219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匯案件移交有關工作的通知》(匯綜發[2010]155號)等有關規定,將違規案件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備案。
第二十九條 各分支局應按照對銀行考核的相關規定,將對轄內銀行間接申報核查情況納入當期考核。
第三十條 外匯局各分局應于每季度后20個工作日內將轄內核查情況匯總后以書面形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
核查報告內容可包括:
(一)當季開展非現場與現場核查的情況;
(二)當季開展大額交易和重要交易項目重點核實情況,并附匯總的轄內“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大額交易重點核實情況反饋明細表”(分為收入和支出兩類)以及“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大額交易重點核實情況匯總表”;
(三)結合具體實例歸納總結核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及核查方法;
(四)當季對被核查單位的處理情況;
(五)上季被核查單位存在主要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其他內容。如日常核查操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某些交易項目下的異常收支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實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匯發[2003]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于開展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大額交易重點核實工作的通知》(匯國發[200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