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八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信用卡業務的,中國銀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商業銀行限期改正。商業銀行逾期未改正的,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 商業銀行在開展信用卡業務過程中,違反審慎經營原則導致信用卡業務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合作的機構從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從事違法違規活動1年內達到2次的,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即暫停該商業銀行相關新發卡業務或發展新特約商戶的資格,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隱患在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的,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視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專營機構限制(或暫停)信用卡發卡業務或收單業務;
(二)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專營機構限制(或暫停)發展新的信用卡業務持卡人;
(三)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專營機構限制(或暫停)發展新的信用卡業務特約商戶;
(四)責令停止批準增設營運中心等;
(五)責令停止開辦新業務;
(六)其他審慎性監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營運中心整改后,應當向銀監會或其相關派出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銀監會或其相關派出機構驗收確認符合審慎經營規則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商業銀行在開展信用卡業務過程中,違反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督促整改,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之前制定的相關信用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開辦相關業務且不符本辦法規定的,半年內要調整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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