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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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針對與客戶交易的衍生產品業務種類確定科學合理的利潤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與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引導相關部門和人員誠實守信、合規操作,不得過度追求盈利,不得將與客戶交易衍生產品的相關收益與員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門的利潤目標及考核激勵機制簡單掛鉤。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完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定期后評價制度,包括對合規銷售、風險控制、考核激勵機制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定期后評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實地訪問、電子郵件、傳真、電話錄音等可記錄的方式建立完善對客戶的定期回訪制度,針對合規銷售與風險揭示等內容認真聽取客戶的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未能有效執行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暫停或終止其衍生產品交易資格,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根據其性質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人員(包括主管、風險管理人員、分析師、交易人員等)、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違規操作,造成本機構或者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該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此前公布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對于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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