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行稅款退庫辦理制度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行稅款退庫辦理制度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行稅款退庫辦理制度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行稅款退庫辦理制度的通知
國稅函[201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款退庫工作,保證稅款資金安全,現就稅款退庫辦理有關規定重申并要求如下:
一、辦理稅款退庫屬于稅收會計業務范圍,各級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是辦理稅款退庫的專職業務部門,負責辦理出口退稅、減免退稅、匯算結算退稅、誤收退稅等各項稅款的退庫業務。
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強化內部制約機制,退稅審批部門和退庫辦理部門必須嚴格分開,不得由一個部門既進行退稅審批,又辦理具體退庫手續。
二、收入規劃核算部門要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辦理稅款退庫手續,確保稅款資金安全。稅務機關必須依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填報的退稅申請書方可辦理退稅;《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人員和退庫專用國庫預留印鑒保管人員必須分開(電子退庫情況下,應增設復核崗位,電子收入退還書開具崗位和復核崗位必須分開,電子收入退還書開具后必須經由復核人員復核授權后才能發送);稅收會計必須把退稅申請書與退稅審批件、收入退還書一起裝訂;使用電子收入退還書的,必須把電子收入退還書與相應的退稅申請書、退稅審批件信息相關聯;要按期、準確上報相關會統報表,及時、全面地反映退庫情況。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應退稅款,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四、收入規劃核算部門要發揮退庫辦理工作的會計監督職能。要根據退稅審批部門轉來的退稅審批件和納稅人的退稅申請書,復核退稅原因、退稅依據、原完稅情況、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退稅金額、退稅收款賬戶等退庫憑證項目內容,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發送當地國庫辦理退庫。對于發現退庫資料缺失、退庫項目不合規定等問題的,應退回審批部門或報告上級領導。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稅收會計檢查制度。要根據收入退庫制度的有關規定,檢查《稅收收入退還書》是否按規定填開,有無違規退庫行為。對于因制度執行不力造成稅款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應嚴肅追究主管稅務機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