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1]9號
國家檔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衛生部、文化部、海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加強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意見的分工》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0]32號)的要求,我們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31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相關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相關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相關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本通知生效前有關收費資金余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原規定渠道全部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及單位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項目的,要按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一、教育部門
1、中小學閱讀圖書評審費
二、公安部門
2、往來港澳小型船舶查驗簿收費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3、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四、交通運輸部門
4、運營車輛二級維護檢測收費
5、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6、衛星轉發器信道費
六、農業部門
7、農藥改變劑型登記費
8、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人工馴養、繁殖動物資源保護費)
七、文化部門
9、音像制品防偽標識費
八、衛生部門
10、疫情處理費
11、衛生質量檢驗費
九、海關部門
12、施封鎖成本費
十、稅務部門
13、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4、營業執照副本收費
15、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收費
16、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年檢收費
17、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變更登記和年檢收費
18、私營公司分公司年檢收費
19、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變更登記費
20、籌建企業注冊登記費
21、分公司年檢收費
22、非公司制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
23、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
24、國際注冊手續費(商標注冊申請)
25、國際注冊手續費(續展注冊申請)
26、國際注冊手續費(轉讓注冊申請)
27、國際注冊手續費(變更注冊申請)
28、國際注冊手續費(延展注冊申請)
29、國際注冊手續費(商標申請基礎翻譯費)
十二、林業部門
30、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人工馴養、繁殖動物資源保護費)
十三、檔案部門
31、科學技術檔案信息資源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