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文山州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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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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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發〔2011〕2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文山州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文山州獸藥、飼料和
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實現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監管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本辦法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品種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和質量監督以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備案登記管理工作,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建立檔案。
第五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遵循公正、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加強隊伍建設,持證上崗,依法行政,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實行全程監管,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查處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條件
第六條 獸藥經營全面推行GSP規范認證,全面實行GSP規范管理。獸藥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獸藥經營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取得中等以上畜牧獸醫專業文憑或者經過畜牧獸醫專業技術部門培訓,取得有效合格證)。
(二)有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庫等設施,經營場所、倉庫相對獨立,面積分別不低于20、15平方米,從事獸藥批發或者零售連鎖經營的經營場所、倉儲面積分別不低于30、50平方米,有獸藥陳列貨架,有防潮、防蟲和防火等設備設施,衛生整潔等。
(三)有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
(四)獸藥、飼料不得混合經營,獸藥不得與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合經營。
(五)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第七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呈交書面申請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人員資質證明、場所平面圖或照片、設備設施資料、經營獸藥品種相關資料等),填寫《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報告和《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和現場審查,經審查合格方可頒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報州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再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八條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經營獸藥的,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應申請換發經營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停止經營超過6個月或者關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其交回《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獸藥經營許可審批事項,包括法律依據、審批程序、辦理時限、審批標準、責任追究等事項。
第十條 獸藥經營企業依法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后,要自覺遵守獸藥管理法規,建立健全獸藥入庫質量檢查驗收及獸藥陳列儲存保管、獸藥銷售管理、獸藥質量清查記錄、獸藥產品質量和不良反應報告等經營管理制度。
(一)將供貨單位獸藥生產GMP合格證、獸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產品執行標準、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復印件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建立采購記錄臺帳,采購記錄要載明獸藥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批準文號、批號、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購入數量、購貨金額、購入日期、經手人或負責人等內容。
(三)獸藥入庫前應當對獸藥產品的標簽、說明書、質量合格證、內外包裝和依法規定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有關證明或者文件進行逐一檢查核對,核對無誤方可入庫;對貨與單不符、包裝不牢或者破損、標志模糊不清、質量異常等不符合規定情況的獸藥不得入庫。精神藥品、毒性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獸用生物制品等特殊藥品的入庫實行雙人查驗制度,并單獨建立管理臺帳。檢查驗收記錄要做到真實、準確、完整,至少保存3年以上。
(四)獸藥經營場所和倉庫要具有防塵、防潮、防霉、防污、防蟲、防鼠措施和設備。具有防火、用電安全設施。貨架、柜臺要齊備、整潔、完好,并根據經營獸藥的品種、類別、用途以及溫度、濕度等保管要求,分類、分區或專庫擺放。倉庫要設置不合格獸藥區、退貨獸藥區。精神藥品、毒性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等要專庫或專柜保管。
(五)要建立獸藥銷售臺帳,銷售記錄要載明獸藥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批準文號、批號、有效期、劑型、規格、生產企業、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售貨人和購買人等事項。對購買者要說明主治功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正確指導購買者科學、安全、合理使用獸藥。銷售獸用中藥材的,要注明產地。銷售獸藥要開具有效票據,做到票、帳、貨、記錄相符。銷售和使用獸用精神藥品、毒性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強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等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獸藥除符合國家規定應具備的經營、使用條件外,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備案,根據需要指定專門的經銷企業專供,并實行處方用藥制度和單獨銷售臺帳記錄管理,同時經銷售負責人員檢查,詳細登記和簽字后方可銷售。
(六)要實行獸藥質量自查,對獸藥質量查詢、投訴、采購、銷售、儲存、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解決處理措施,并做好完整記錄。對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公布的不合格獸藥產品要及時組織清查,并做好記錄。
(七)已經售出的不合格獸藥或者質量有問題的獸藥要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追回;發現假劣獸藥和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獸藥以及質量可疑獸藥,應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要注意收集獸藥使用信息,發現有關獸藥的不良反應的應立即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在經營前應當將人員資質證明、經營場所平面圖或照片、經營設備設施及經營飼料品種相關資料等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與從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相適應的飼料技術人員(取得中等以上畜牧獸醫專業文憑或經過畜牧獸醫專業技術部門培訓,取得有效合格證)。
(二)有與所經營飼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庫等設施。經營場所、倉庫相對獨立,面積分別不低于20、15平方米,從事飼料批發或零售連鎖經營的經營場所、倉儲面積分別不低于30、50平方米,有飼料堆放平臺,有防潮、防蟲、防火和防鼠害等設備設施,衛生整潔等。
(三)有與經營飼料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
(四)飼料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五)飼料不得與獸藥、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合經營,飼料內禁止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應自覺遵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法律法規,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條件,并建立健全購銷、入庫質量檢查驗收、保管、質量清查記錄、質量和不良反應等經營管理制度。
(一)購進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時應要求供貨單位提供相關資料: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的動物源性飼料生產安全衛生合格證、飼料添加劑和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批準文號、飼料產品執行標準、飼料標簽及審批認可證,具有以上合法文件的方可購進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并與供貨單位簽訂采購合同。實行購銷記錄臺帳管理,購銷記錄要載明產品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日期及其他事項。
(二)購進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要逐批進行檢查驗收,對銷后退回的,也要逐批進行檢查核實。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簽、產品質量合格證要進行逐一核對,核對無誤,方可入庫,并準確記錄。檢查驗收時,對貨與單不符、包裝不牢或者破損、標志模糊不清、質量異常等不符合規定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入庫,并準確記錄。檢查驗收記錄要做到真實、準確、完整,至少保存3年以上。
(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保管要有防潮、防蟲、防鼠具體措施,保持所經營飼料質量。要有防火、用電安全設施,確保經營安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品種、類別、用途等要有醒目標志,并堆放整齊。
(四)對過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要及時停止銷售,并招回封存保管,作詳細記錄,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飼料質量查詢、投訴、采購、銷售、儲存、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飼料產品質量問題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解決處理措施,并做好完整記錄。對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布的不合格產品應及時組織清查,并做好記錄。
(六)已經售出的不合格產品或產品質量有不合格嫌疑的,應當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追回;發現假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質量可疑的,應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注意收集飼料使用信息,發現有飼料不良反應應立即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管理。
(一)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定,建立健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使用制度,保障畜禽生產安全和畜產品質量安全。
(二)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的管理和指導。
(三)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檔案,載明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相關資料。
(四)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規定。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向食用動物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
(五)禁止在畜禽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即:禁止使用違禁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不得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喂動物;不得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或國務院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不得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不得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魚粉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不良反應的,應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實行產品質量承諾管理。本州行政區域內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屬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書面質量保證承諾,承諾內容主要是:遵守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法律法規;獸藥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符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部門審批標準;自覺接受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信用檔案,實行信用分類管理。
(一)制作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卡,對轄區內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進行痕跡追蹤管理。監督管理卡內容包括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詳細信息、監督檢查記錄、處理處罰記錄等。每次監督檢查時將監督檢查的內容、檢查結果、違規事實、處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監督管理卡一式兩份,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各保管1份。
(二)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實行信用等級管理。
1.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連續2年產品抽檢合格,未出現任何產品質量問題和嚴重事故,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信得過單位》牌匾。
2.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一年內連續2次抽檢質量不合格的,連續2次監督檢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收回信譽牌匾,并依法予以處理。
(三)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誠信生產經營監管工作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把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監管作為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的工作重點,保障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十七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放心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下鄉進村活動,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養殖者識假辨假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第十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轄區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的指導與管理,加強清理和整頓,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打擊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提高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畜牧獸醫行政和執法部門人員不得從事和參與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活動。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條件審查,嚴格市場準入,加強有關許可證管理,強化發證監管。
(二)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重點監管制度,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理的同時,加強跟蹤監督。
1.生產經營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連續2次抽檢質量不合格的;
2.連續2次抽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3.因違法違規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全面推行臺帳記錄、票證索取制度,指導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健全生產經營檔案,加強生產經營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投訴舉報制度,通過設立投訴舉報信箱、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接受群眾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 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報告與公告制度,建立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管信息平臺,確定信息報送人員,強化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管信息的收集、統計、整理、分析和報送,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打假情況和案件統計,依法公開獸藥生產、經營許可、飼料生產許可、質量抽檢結果等有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州、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管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州、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按《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