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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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0〕56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及時轉發至基層人民法院,加強指導。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是新時期人民法院面向基層、服務基層、建設基層的重要決策,是充分發揮基層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將此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一、明確機構,配齊人員。基層人民法院未單獨成立審判管理機構的,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由審判監督庭承擔,應當選派公道正派、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從事審判質量管理工作。審判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并及時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二、拓展范圍、豐富方法。切實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有序開展常規評查,對本院審結、執結的案件逐案檢查或者隨機抽查,保證每個辦案人員都能被抽查相應案件。有計劃地進行專項評查,對特定類型案件和特定辦案環節進行專項檢查。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評查,對被上級法院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等可能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案件逐案檢查,分析存在的問題,規范審判執行行為。加強對執行案件的評查,重點檢查被執行款物是否按時發放,以及作程序終結的執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突出重點,加強預防。切實加強審限監控,確保案件流程依法運行,杜絕不當超審限現象的發生。加強裁判文書用印前檢查,避免文字錯誤的發生,確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加強庭審觀摩,對庭審禮儀、庭審程序、庭審駕馭能力等方面進行監督。加強對評估、審計、鑒定、拍賣等重要執行節點的監督,對查封、扣押以及劃撥等行為形成的材料及時進行檢查。
四、完善機制,注重效果。建立健全瑕疵補救機制,對發現的審判質量瑕疵及時進行補救。建立健全獎懲激勵機制,對辦案優質高效者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案件進行責任分析,對應追責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建立健全分析講評和整改機制,對普遍性問題進行講評并提出整改建議。建立健全審判經驗總結和司法尺度統一機制,對審判質量整體情況進行總體分析,發現本院司法尺度不統一的,及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內外互動,加強監督。注意聽取當事人對審判質量的意見,通過發放質量監督卡、回訪當事人等方式,收集當事人意見并分析反饋。對抗訴案件定期進行專項評查,并就評查情況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主動加強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系,對當地普遍關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邀請代表委員旁聽庭審、隨案監督執行、參與評查。
六、嚴格標準,規范程序。建立科學的質量評價標準,根據案件的公正、效率、效果等情況,合理評定審判質量檔次。高度重視相關審判執行人員或部門提出的異議,并及時進行復議。發現上級法院對本院案件的改判和發回重審等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法院反映。
七、統籌協調,互相配合。建立部門和法官審判執行業績檔案,將審判質量情況作為部門評先評優以及法官個人晉升職級的重要依據。發現案件確有錯誤的,應當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再審糾正。發現干警違紀違法線索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八、科技武裝,提高質效。加快審判質量管理網絡和應用支持環境建設,建立審判質量管理網上運行機制,實現對審判信息的同步采集、同步管理。加快開發和完善案件質量監督管理相關應用軟件,大力推進信息化在審判質量管理工作中的應用,提高審判質量管理的科技含量與水平。
九、上下聯動,狠抓落實。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院實際,研究制定或者健全完善審判質量管理工作機制,全面開展審判質量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上下級法院可以聯動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