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
《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姜大明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范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建設,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和國有資源有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管理,協調解決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考核激勵機制,防止有償使用收入流失。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門。
行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將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通過處置、租賃、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對外投資和擔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處置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股權)出售、轉讓、置換、變賣等取得的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含股權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股權)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資產租賃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租賃所取得的收入;
(三)對外合作、對外服務收入。指執收單位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開展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取得的收入;
(四)對外投資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所取得的利潤、股利和利息;
(五)對外擔保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作為第三方以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
(六)利用國有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利用各種形態的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政府信譽、信息和技術資源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經營服務以及出租、出讓、轉讓國有資源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國有土地、海域、礦產資源、內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熱使用權出租、出讓、轉讓等有償使用收入;
2.場地、礦區有償使用收入;
3.河道采砂權有償使用收入。
(二)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風景名勝區門票收入,以及開發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償使用收入;
2.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公共空間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
3.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
4.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公共設施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對外開展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
5.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
(三)利用政府信譽和政府擁有的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的收入;
(四)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鼓勵執收單位利用閑置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增加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利用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的,應當堅持合理開發與保護并重,實現國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處置、租賃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能夠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應當采取招標、公開競價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處置、租賃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開展對外投資和擔保活動,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單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委托有關單位征收的,財政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四條 執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全額繳入國庫:
(一)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二)繳款人持《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納資金,通過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將應繳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三)執收單位根據代收銀行加蓋收訖章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向繳款人提供山東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
第十五條 繳款人不適于直接到銀行繳款的,執收單位可以直接執收款項,并根據財務制度規定,定期或者集中將執收款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繳入國庫。
第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外的繳款人繳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執收單位提供的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賬戶,將資金繳入收繳賬戶;執收單位確認收款后,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將應繳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應當與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對賬,并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非稅收入征繳數據和有關會計資料,登記非稅收入輔助賬。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和決算。
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收入與支出分離制度,執收單位的支出不以其執收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為依據。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制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征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入庫、支出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收入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如實提供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支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制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征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的。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償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