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棗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棗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棗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棗莊市城市規劃區內(包括薛城區、市中區、嶧城區和棗莊高新區)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其他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簡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開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負責制定建筑垃圾的處置規劃,對建筑垃圾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管理;
負責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
負責研究建筑垃圾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處置工作;
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新城區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處薛城區、市中區、嶧城區和棗莊高新區內的各類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物價、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政府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積極進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開發。
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拋撒或者處置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開工前15日內,按照管轄范圍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產生建筑垃圾的數量、種類,與符合建筑垃圾運輸條件和資質要求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參與營運車輛的相關資料;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自行安排消納場的,則應提供與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租用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書,消納場權屬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其他內容。
(二)填寫《建筑垃圾處置表》;
(三)技術人員根據申請現場勘驗;
(四)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五)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和《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證》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的核定載質量、機動車號牌;
(五)建筑垃圾產生地點及傾倒地點;
(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第十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準入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棗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執行。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張掛《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工地出入口須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備沖洗設備,車輛不得帶泥上路。
從事道路施工或管線施工的,應對施工區域和非施工區域實行隔離。
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處置。對延期處置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需要回填的,應到城市管理部門申報,統一安排調劑。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應按約定時間及時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應于當日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報城市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三)有10輛以上載質量20噸以上的自卸車輛;
(四)運輸車輛應具備密閉運輸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準運證》實行一車一證。不得轉借、偽造、復制、涂改、買賣《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并按照核準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地點進行棄置,不得亂傾倒。
運輸中應當保持整潔、衛生和車況良好,保持密閉狀態,不得超載或帶泥行駛,不得丟棄或者沿途拋、灑、揚、滴、漏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或者車輛應當服從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依法檢查。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筑垃圾消納場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統籌規劃,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需臨時受納建筑垃圾的,須經城市管理等部門批準。
城市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三)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出場路線圖,完善的排水、消防設施,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經營性建筑垃圾消納場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名稱通知書;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蚊蠅孳生;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人員,應做好核準文件的查驗工作,如實填寫建筑垃圾處置聯單,出具消納結算憑證。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覆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造山,并到城市管理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拒絕或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凡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或者亂倒建筑垃圾的,除由城市管理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有關責任者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門及時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設立投訴受理機構,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