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考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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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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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辦發〔2010〕10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改善河流斷面水質,改進環保資金管理,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南水北調黃河以南段及省轄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7〕46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污染生態補償采取治理方受獎、污染方賠償的辦法。
第三條 水污染生態補償考核對象為縣(市、區)人民政府;考核內容包含河流斷面水質改善情況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減排情況兩部分。
第四條 全市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進行。市環保、財政部門負責生態補償的考核和獎懲資金兌現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水污染治理工作。
市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流斷面水質考核
第五條 河流斷面水質改善情況考核,以河流斷面水質(COD、氨氮年均值)狀況作為考核依據。市環保監測站每旬對考核斷面采樣監測一次,市環保局定期對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第六條 考核的河流斷面為泰山區明堂河老泰萊路斷面,岱岳區小漕河臭泉村橋斷面、天平河井家莊斷面、石汶河佟家莊斷面,新泰市柴汶河南宋橋斷面,肥城市康匯河陳屯橋斷面,寧陽縣海子河齊家莊斷面、洸府河侯店橋斷面,東平縣稻屯洼入東平湖斷面。
稻屯洼入東平湖斷面水質目標為Ⅲ類、洸府河侯店橋斷面水質目標為Ⅳ類,其余斷面水質目標均為Ⅴ類。
第七條 考核計分以河流斷面水質是否達到水質目標及水質的改善(惡化)程度為依據,滿分100分,其中:COD占65%的權重,氨氮占35%的權重。
對COD或氨氮已達到水質目標的,該項得滿分;水質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質改善(惡化)得分按公式1計算:〖JP3〗a=〔(CO -C1)/ CO×65% + (NO-N1)/ NO×35%〕×100(公式1)式中,a為單個斷面水質改善(惡化)得分,CO為上年度斷面COD年均濃度值,C1為考核年度斷面COD年均濃度值,NO為上年度斷面氨氮年均濃度值,N1為考核年度斷面氨氮年均濃度值。
縣(市、區)考核多個斷面的,先計算單個斷面水質改善(惡化)得分,然后通過加權平均法計算該縣(市、區)河流斷面水質改善情況得分,各斷面權重相同。
第三章城鎮污水處理廠減排考核
第八條考核范圍為各縣(市、區)管理的所有已建和新建污水處理廠。
第九條 每個污水處理廠滿分均為100分,有多家污水處理廠的縣(市、區),考核分值為各污水處理廠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條 考核指標為廢水處理量、進水水質、出水水質、中控系統等4項,各項所占權重分別為50%、10%、20%、20%。考核方法依據環發〔2007〕124號文件。
第十一條 考核計分方法:污水處理廠考核總分=廢水處理量得分+進水水質得分+出水水質得分+中控系統得分
廢水處理量得分計算:①已建成兩年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對達到滿負荷的80%及以上的,得分為滿分50分;每降低5%(含)負荷,扣10分,扣完為止。②已建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污水處理廠:對達到滿負荷的70%及以上的,得分為滿分50分;每降低5%(含)負荷,扣10分,扣完為止。③當年新建污水處理廠:達到滿負荷的60%及以上的,得分為滿分50分;每降低5%(含)負荷,扣10分,扣完為止。④泰安市第三污水處理廠和岱岳區泰汶污水處理廠按滿負荷1.5萬噸/日考核。
進水水質得分計算:COD進水日均值濃度280mg/L及以上,得分為滿分10分;低于此濃度扣分,每低10mg/L(含),扣1分,扣完為止。氨氮進水水質暫不做要求。
出水水質得分計算:COD、氨氮出水濃度達到相應的排放標準的,得分為滿分20分;出水濃度有一項指標不達標,即認為出水水質不達標,一次不達標扣2分,扣完為止。
中控系統得分計算:已安裝中控系統并符合環辦〔2008〕9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的,得分為滿分20分;已安裝中控系統并部分符合有關規定的,酌情扣分,一項不符合扣2分,扣完為止;未安裝中控系統的,本項不得分。
第四章綜合考核與獎懲
第十二條 綜合考核得分按照河流斷面水質改善情況得分(權重60%)、城鎮污水處理廠減排情況得分(權重40%)及各縣(市、區)權重計算確定。
各縣(市、區)權重為:泰山區、岱岳區10%,新泰市、肥城市25%,寧陽縣、東平縣15%。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綜合考核得分計算公式為:某縣(市、區)綜合考核得分=〔該縣(市、區)河流斷面水質改善情況得分×60%+該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廠減排情況得分×40%〕×該縣(市、區)權重。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獲得生態補償資金數額的計算公式為:某縣(市、區)獲得生態補償資金數額=全市生態補償資金數額×該縣(市、區)綜合考核得分/全市各縣(市、區)綜合考核得分總和。
綜合考核得分為負分的縣(市、區)按零分計算,其上繳的配套資金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每年第一季度,市環保部門提供上年度的河流斷面水質監測數據統計結果、污水處理廠考核情況等材料,市財政、環保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共同計算確定各縣(市、區)應獲得補償資金數額,報市政府同意后通報實施。
第五章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全市生態補償資金總額每年安排700萬元,其來源由市財政安排和各縣(市、區)配套兩部分組成,其中:市財政從環保資金中安排300萬元,泰山區、岱岳區各配套40萬元,新泰市、肥城市各配套100萬元,寧陽縣、東平縣各配套60萬元。
第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開設生態補償資金專門賬戶,市財政安排的資金及各縣(市、區)配套資金全部劃入該賬戶,由市政府統一對各縣(市、區)進行考核獎懲。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收到市政府考核通報后1個月內,由財政、環保部門書面提報補償資金的具體使用方案,市財政、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下達補償資金指標文件。
第十九條 補償資金要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條 為加強資金管理,市財政、環保、審計等部門對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效益評價,對違反規定套取資金以及擠占、挪用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考核年度為2010年至2012年。